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造就一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从 2008 年起,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申报讲师职称,必须有累计半年以上的实践锻炼经历;申报副高职称必须有累计一年以上的实践锻炼经历。
二、教师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参加实践锻炼期间,视为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可按系同职称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教师计发津贴。
三、教师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参加实践锻炼,学院除承担培训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以外,另按每天 15 元发放补助费。
四、教师利用寒暑假或教学间隙时间参加实践锻炼,每期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时间可累计计算。
五、应根据实践锻炼计划,系负责落实地点及相关事宜,并填写《专业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示范性院校建设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六、要根据实践锻炼计划认真负责的作好实施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出实践锻炼教师的管理,确保实践锻炼效果和年度实践锻炼任务的完成。
七、要建立教师实践锻炼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实践锻炼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单位鉴定、结业证、个人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八、实践锻炼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锻炼结束返校后,应向系和人事处提交培训单位的鉴定、实践锻炼总结、培训结业证复印件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由所在部门组织对其实践技能进行考核。
二○○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