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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2: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质联发〔2010〕5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按照省政府对两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制定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现就做好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等法规规范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开展相应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目录不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翻斗机、推土机、压路机和滩铺机等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每2年的复审或6年的到期换证,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经复审合格后,换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工作。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交接,确保考核工作平稳过渡。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人员考核 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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