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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规章制度目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幼儿园规章制度目录>> 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教研制度

学习会议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交接班制度 教育评价制度 教职工培训制度

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家长联系工作制度 资料管理借阅制度

幼儿发展情况的报告制度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严肃纪律,加强教职工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园实行上下班划考勤制度,每天请自觉在前台刷卡机上刷卡。

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后填好请假单,方可离开办事。(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呈交请假单时,事后需补交)病假需交病假条后休息。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幼儿园奖惩规定执行。

三、各种请假批准权限:

1.带班教师不准随意自行安排倒班,特殊情况倒班须经保教主任批准。

2.病事假休息请假需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3.事假一般一个月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酌情研究处理。

四、各主管领导严格考勤记录,详细记录好教职工的出勤,并要求请假人员签名确认。

五、教职工的寒暑假在规定时间休完,如果在假期外因个人原因想提前休寒暑假,按幼儿园管理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或补休,但加班需经领导签字认可才可记录为加班。每日加班费以北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按下列标准计发加班费:

1.工作日加班按1.5倍计算;

2.周六周日加班按2倍计算;

3.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3倍计算;

注:不足1小时的延时工作,不记录为加班。

七、工作人员考勤每月由后勤副园长和保教副园长进行统计核实后上报园长批准后,由会计进行发放。

八、幼儿园工作人员出勤统计资料,由园长统一存档保管,以便随时查询。

教研制度

一、成立教研组,订立科研计划,按照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二、每学期组织群众性的教学观摩和教学研究活动,鼓励创新,观摩后,组织讨论、评议、评分,并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存档。

三、定期进行业务学习,经常开展研究讲座,定期组织教师、保育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四、每学期初各班要根据班上工作实际,写出教学科研计划及实施方案,期末写出专题总结或经验论文等,在园内进行交流、评比。

五、每学期期末,对各班进行教育质量检查和班级工作评估。

六、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领导部门组织的各种教研活动。

七、每年组织保教人员到其他幼儿园参观学习一次,开阔视野、取长补短。

学习会议制度

一、全园会:每学期召开四次,月底进行;总结、安排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公布全园教职工应该了解的事情等。

二、园务会每月一次,月底进行; 对全园规化,计划总结进行修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废除、对全园重大工作进行审议。

三、领导班子会:每周一次;安排下一周工作。

四、班务会:每月一次,月底进行;分析班级孩子的发展情况,研究教育、指导策略。

五、伙委会:每月一次,月底进行; 研究幼儿伙食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六、党组织生活:二周一次;

七、共青团组织生活、工会委员会:每月一次,月中进行。

八、安全会:每月一次,月中进行;研究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制度

一、全园教职工应坚守岗位,高度负责,保证幼儿身边有人,随时清点人数,严防幼儿走失。

二、加强对幼儿的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随时检查幼儿鞋带、衣物,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解决。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带幼儿外出活动,必须请示领导,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并随时清点人数,走路时注意不离队、不掉队。

四、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一般情况当班老师不能会客和接电话,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准陌生人来园接幼儿,防止冒领。

五、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区域,严禁进入幼儿活动场所或停放在走道上。

六、一切不安全用品、药品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热水、热汤应放置适当位置,电器设备应安装合理,严防中毒、烫伤、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七、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应关好门窗,做好巡视工作,安排好节假日值班人员,切实做好保卫工作。

八、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住园教职工应协助做好保卫工作。

九、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避免砸伤、摔伤等事故发生。

十、幼儿在园如发生骨折、缝针等重大事故,当班人员必须及时向园领导汇报并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写出事故发生情况报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交接班制度

一、为保证保教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教师、保育员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交接记录本,建立每月一次班会制度,经常交流本班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搞好保教工作。

二、当班老师应及时认真完成当班的各项任务,并对幼儿的健康、学习等情况做好记录。对当班时所发生的问题妥善处理,如需要遗留下解决的问题(如意外事故、摔伤、病儿等),应向接班老师做好口头、书面交代,以免发生意外。

三、接班老师应首先清点幼儿人数,及时、仔细查看交接班记录本,掌握上一班幼儿情况,对遗留问题做好妥善安排处理。如因交接手续不清引起的事故,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交接班记录本用完后交给保健医换新本继续记录。保健医平时要随时抽查记录情况并加以指导。

教育评价制度

一、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幼儿园逐步开展对教育工作的全面评价工作。

二、成立教育质量评价小组,由主管教育工作的园长担任组长,教研组长及教师代表、保育员代表参加。

三、教育质量评价小组在全面教育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园每个学期教育工作重点,研究确定评价的内容,制订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的方法及时间,并将评价后的材料进行分析,做出评价总结报告,提出本园改进 教育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四、每学期末开展评价活动。

五、教育质量结果与奖惩制度挂勾。

六、每学期教育质量评价总结应作为下阶段制订教育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资料。

教职工培训制度

一、教职工要积极进行自我培训、自我提高,形成在某一方面的突出特长。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或学习。

二、提倡互帮、互学,有经验的教职工要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有计划的对保教人员进行英语、音乐、舞蹈、美术等方面的培训。

三、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针,每学期邀请专家或同行来园讲学或交流。每学期组织一次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并根据需要有计划的派送教师外出学习。

四、坚持业务学习制度,有计划的安排业务学习内容,使全体教职工不断获得新的信息,了解幼教发展动态。

五、每学期各部门进行一次岗位技能竞赛,表扬先进,推广经验。

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一、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从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评定职称、实施奖惩和工资评定的依据。

二、考核与评估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期末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与园内评估相结合,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教职工必须真实填写考核表格,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四、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的考核评估,通过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一、设会计、出纳管理财务收支事务,以上级财政规定为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做到经常核对帐目,保证帐目相符,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支付各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合理;

二、支付款报销手续要健全,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及验收人签署,方可由会计师审核报销支付,凡违反财经制度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三、财务人员要加强请示汇报,重大开支不得擅自处理,要经领导审批方能支付;

四、园内各种财产都要登记注册,贵重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自然损坏的物品做到定期维修,对人为的不合理损坏物品应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赔偿;

五、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检查掌握物资使用情况,避免积压与浪费,应每月按上班实际需要的日用品发放一次,在节约的基础上保证各项供应工作;

六、加强房屋、设备管理,并及时做好房屋、水电维修工作,保证安全,防止出事故。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档案工作有关文件和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档案人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认真接受上级领导检查,不断改进工作。

二、做好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收文、发文登记工作。健全业务档案,教职工业务档案和幼儿档案,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和归类整理工作。

三、管理好档案,切实做好防潮、防湿、防蛀、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人为散失、泄密和缺损,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家长联系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幼儿教育的整体效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促进幼儿园、家庭、社会教育的一体化,使家长工作做到制度化、系统化,特制订以下家长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

⒈ 家长委员会由各班一名家长代表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名,家长委员会主任是幼儿园园务委员会成员之一。

⒉ 每学期初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商讨幼儿园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年末家长委员会向家长汇报总结家长工作。学年中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

⒊ 家长委员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并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二、做好家园联系工作。

⒈ 建立家访制度。新生入园后的第一周每天中午班级教师通过电话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三天不来的幼儿电访或家访,对个别特殊幼儿或遇有问题应随时家访,并做好记录。

⒉ 建立家园联系手册,定期向家长公布教育教学内容,评定在幼儿园表现,期末对幼儿进行全面评估,写出幼儿发展评估报告。平时利用家长接送幼儿时间,随时做好家园联系工作。

⒊ 随时接待家长咨询活动,为家长解答有关幼儿教育问题,指导家长正确进行家庭教育。

⒋ 设立家长信箱,及时了解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要求和意见,随时改进幼儿园工作。

三、成立家长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家长活动。

⒈ 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家长会。

⒉ 每学期开展一次家庭教育讲座活动。

⒊ 每学期开展一次家长观摩或家长参与的半日活动。

⒋ 每学期开展家园同乐活动,如庆祝节日、运动会等。

⒌ 每学年召开一次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

资料管理借阅制度

一、教师借阅有关参考书(音像制品)每次不得超过三本(盘),为期一个月。有特殊情况欲延期,需办理续借手续。

二、专业书籍、教材(音像制品),可借阅一套,为期一学期。有特殊情况欲延期,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字典、词典、百科全书、手册等工具书只能在资料室阅读,不得外借。

四、读者应爱护书籍,不得损坏,不得代借或转借。

幼儿发展情况的报告制度

一、各班教师要重视本班幼儿发展情况。接新班和新入园的幼儿、制订教育目标及各项教育工作计划前,都必须充分了解研究幼儿发展情况。

二、必须在本班两位教师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本班幼儿发展情况报告。

三、幼儿发展情况报告是对幼儿群体的分析评价。关于幼儿个案观察记录可根据报告内容的需要附在报告后面。

四、报告的项目、内容、格式,要按照本园教育目标的内容书写,如有特殊要求,于学期初布置教育工作计划时通知。

五、报告中必须体现以下内容:

⒈教师接班时幼儿发展水平

⒉写报告时幼儿的状况

⒊分析变化的原因

⒋提出下阶段改进的措施

六、教师于学期结束时向主管教育工作的园长上交幼儿发展情况报告。

七、教师的幼儿发展情况报告由主管教育的园长审阅后归档,由资料室保管。接班的教师制订本班教育目标及工作计划时,可向资料室按制度办理借阅手续。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北京红缨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园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园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 正派,办事公道。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园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补 充和调整。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九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问讯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做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调解;同意调解的,从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做好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

(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北京红缨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北京红缨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书》中说明情况,经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北京红缨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做好调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争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有伤害调解人员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调解活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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