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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英科技大学炫音社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輔英科技大學炫音社

組織章程2002年11月9號 修訂

2005年9月23號 修訂

2007年9月18號 修訂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輔英科技大學炫音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活動地點:高雄縣大寮鄉永芳村進學路151號 輔英科技大學中正堂地下室 第三條:本社成立宗旨:

本社團藉著搖滾歌曲、以及各項樂器,例如:Guitar、Ba、Drum、Keyboard等等樂器的教學來引起學生們的興趣,參加本社團,進而引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的各項社團活動,讓學生們建立良好的團體默契,使生活及心靈均感到充實;本社亦在課程中,教導一些比較簡單的歌,使剛開始學習的社員們,可以利用學到的技巧、彈法、打法來學以致用,增進學習興趣。

(註一)培養學生對音樂的愛好與對音樂的正確知識及技能。

(註二)帶領學生用音樂與人交流,進而去關心弱勢族群。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本校學生,凡是對Guitar、Ba、Drum、Keyboard等樂器有興趣者,皆可參加炫音社。 第五條:社員有權力知曉社務運作並有協助社長之義務。

第六條:社員有服從社務大會決議、繳交社費、維護本社設備之義務。

第七條:對於損害本社之成員,得由社長連同社團幹部召開臨時會議,視情況限制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社團幹部會議

第八條:社團幹部由各界社長推舉出而後任命,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行監督、質詢、建議、表決、罷免社長、副社長、修改章程之權利義務。

(註)修改組織章程及罷免社長、副社長為特別會議,需全體幹部參加。

第九條:每學期之開會日期、地點及次數由社長決定,其底下各社團幹部有遵從之義務。 第十條:社團幹部會議決議可分為三:

(一)普通活動決議應有三分之ㄧ以上社幹出席,並採多數決議制。

(二)臨時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社幹出席,且出席社幹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特別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幹出席,且出席社幹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註一)普通活動會議適用情形如下:

1.

2.社團活動事前準備 活動事後檢討、成果製作

(註二)臨時會議適用情形如下:

1.

2.限制不良社員之資格 緊急社團事件

(註三)特別會議適用情形如下:

1.

2.組織章程之修改 社長、副社長之罷免

(註四)普通議案因情節重大,經出席會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可變更為特別會議;特別會議若經第一次表決,未達法定人數則更改為普通會議。

第四章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社長、副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需向全體社員負責。

第十二條:社長、副社長有任用及罷免幹部之權力,並於期初會議公佈幹部名單與

學期活動計畫。

第十三條:社長有召開社團幹部會議之權力與義務。

第十四條:社長須每月召開幹部會議及得視情況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十五條:社長、副社長有服從特別會議決議罷免之義務。

第五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本社幹部組織採內閣制,除社長、副社長普選外,其下設公關股、文宣股、行政股、總務股、編輯股、社管股,共六大股;皆由社長任命之,各股幹部任期一年。 第十七條:各股幹部需於每月幹部會議報告工作進度,並提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指導老師需指導學生上課情形及活動舉行。

第十九條:行政老師需監督社團的運作是否正常及輔導社長管理方針。

第二十條:社長之職務

(一)領導並規劃社團發展。

(二)協調衝突。

(三)解決社員所提出問題之責任。

(四)負責各項活動之探勘。

(五)與校外各相關單位保持聯繫。

(六)固定招開事務會議的義務。

(七)在需要時召開臨時幹部會議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副社長之職務

(一)協助社長處理社團相關事務的義務。

(二)於社長不在的時期,必須代理社長之職務,以維持社團的正常運作。

第二十二條:公關股之職務

(一)負責接待、信函往來及對外校、社員連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之

事宜。

(二)活動通告之製作。

(三)支援其他各股工作。

第二十三條:文宣股之職務

(一)負責海報、場地佈置、邀請卡、社徽、社服之製作。

(二)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整理、發送通告及通訊錄之製作。

(三)支援其他各股工作。

第二十四條:行政股之職務

(一)協助社長處理一般事務性工作。

(二)參與活動企劃,協助社長掌握各股工作動態及進度。

(三)協助各股活動前簽呈撰寫及傳達。

(四)支援其他各股工作

第二十五條:總務股之職務

(一)負責預算、決算、出納、財務保管及採購,且應予本社所主辦的每一次活動

結束後,一週內公佈活動的收支帳目,並於期末幹部會議公佈總收支明細表。

(二)支援其他各股工作。

第二十六條:編輯股之職務

(一)負責音樂研究、演講、座談、才藝活動、書報討論及國內外樂團資料蒐集及整理本社有關之刊物。

(二)負責活動資料、文件、信件蒐集、整理,與本社資料以電腦建檔保存。

(三)支援其他各股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管股之職務

(一)清點社團財產,並整理成冊,以利期初與期末會議進行核對。

(二)保護並管理社團財產,留意器材損壞程度,視情況回報社長。

(三)社辦環境之整潔,如社辦環境髒亂時,有義務整理社辦。

(四)舉辦活動時,有協助架設器材或協助PA之義務。

(五)支援其他各股工作。

第六章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之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八條:於每學年下學期末,由社員自願參加甄選,並經半數以上社員同意,選出社長與副社長各一名。

第二十九條:下設文宣股、總務股、公關股、社管股、行政股、編輯,各設股長一名並由社長任命之。

第三十條:罷免各幹部須由現任社員1/3以上連署,並有2/3以上現任社員出席參加投票,經出席人數達3/4以上投票通過罷免之。

第三十一條:社長、副社長遭罷免時,於兩週內由幹部辦理補選。

第七章會議程序及舉行時間

第三十二條:例行性大會須於學期初、末各舉辦一次。

第三十三條:臨時性會議由社長召集各幹部,到齊即可開會。

第三十四條:社長每月至少需召開一次事務會議。

第八章經費來源

第三十五條:本社團之社團費用於每學期初由社員繳交社費。

第三十六條:本社團之活動經費可向學校申請課外費以及學輔專帳補助。

第九章通過章程及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由幹部大會表決過後,呈請校方核准後即可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正需1/4以上幹部連署附議,須上屆幹部1/2以上出席,以及現任幹部均須出席,經出席人數3/4以上同意後修訂,即可實施。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社各部門所決議事項,如有與組織章程牴觸者均無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之事宜,由社長、副社長取得幹部同意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社之輔導單位為課外活動組及本社有關之行政單位。

第四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集會前七日內發文通知,並載明會議目的之事項並參考議事規則開會方式。

第十一章增修條例

第四十三條:社費每人為300元,學期全勤退費100元,中途退社則視情況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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