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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 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5: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其作用主要体现规范司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目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决策并列,形成引领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布局,检察机关必须以党中央最新要求为统领,推动检察工作不断提升标准、创造特色。所以,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做好检察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改革对案件管理的要求

(一)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统一集中管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4条司法办案工作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办案工作审核、审批,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第25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业务部门案件原则上必须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案管部门对平台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统一监管;每一办案流程必须完成相关节点要求,否则不能流转到下一节点,规范司法由原来的“软要求”向“硬要求”转变。

(二)建立规范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意见》第26条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第28条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第29条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建立评查与通报机制,案管部门每年对办案人员办案情况进行评价,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中,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责任心和办案质量。

(三)构建阳光检察,推行案件信息公开。《意见》第30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案管部门依托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及时公开司法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把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告知有关人员,把重要案件信息主动地向社会发布,把法律文书全面地向社会展示,才能有效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范围,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让司法工作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和关注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

(四)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增强责任意识。《意见》第36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案件监管人员必须在思想、作风、纪律、业务能力等方面有过硬的基本素能,才能担当起检察机关““啄木鸟”光荣而重要的职责使命。

二、顺势而为,深入推进案管工作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案件管理信息化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伴随着科技强检战略的全面实施,最高检党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依托科研院所,集中研发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四级检察院之间搭建起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平台。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提到事前、事中监督,以信息化倒逼规范化,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融入到标准化、信息化的司法流程中,为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契机。从宏观上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司法规范化理念得到提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的办案流程,实现办案透明化,通过既定的操作流程对司法过程作出严格规范,在日常办案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固化司法规范化理念,引导检察人员自觉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融入到 程序化的办案流程中。 从微观上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了助推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操作程序,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1、流程控制防止随意性司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明确办案流程、办案期限、公用文书等来规范办案活动,承办人员只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根据配置的流程和文书进行标准化操作,可以有效地避免随意性司法。

2、分案模块有效避免分案“猫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根据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了动态分案操作方法,以自动轮案与手工轮案相结合,兼容案件性质分组、案件来源分组,实现了案件的管办分离。案管部门按照各科室事先提供的案件 承办人员顺序进行后台配置,一经分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动态分案可以有效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权钱 交易案,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通过分案管理,案管部门能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诉讼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既管住了“案头”,又管住了“人头”,使内部监督迈上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3、事前、事中监督弥补监管“短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统一的收送案平台,从网上录入、归口管理开始,实现网上动态监控,每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在系统内都清晰可见,办案全程均可监控。如果有相关内容未填写,则无法进入下一环节继续操作或生成相应文书,可以有效预防司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二)转变监管理念,增强执法办案能力。传统监管模式不同程度地暴露出监督面较窄,事后监督、监督有限的缺陷。显然,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全新的案件管理机制是检察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案件管理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程序规范性、质量保障性进行跟踪式的动态、日常监督。

1、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化。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监督,可以及时掌握办案程序的规范性。通过对案件的报捕书、起诉书、判决书进行监督,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质量,对瑕疵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让办案部门快速地进行整改,对违纪办案、违法办案提出处理意见使检察长和纪检部门迅速地掌握情况,为追究干警责任提供依据。

2、由重点监督向常规监督转化。以往监管模式是每年只对不立、不捕、不诉重点案件进行专项督察、平时检委会也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把关,平时缺乏督察渠道,主要依赖各部门自身的管理。但每个办案部门又是一种条条分割的管理模式,互相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现将案件的进出统一集中管理,使案件的办理过程一目了然,是否超期羁押在登录过程时就可以看出来。对案件质量检查,通过跟踪式地进行个案抽查、重点督查就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将监督变成常规化。

3、由个案监督向全部案件监督转化。以往加强监督的模式重在对不立、不捕、不诉案件进行监督,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监督,监督的是部分案件、个别案件。现将所有归属于本院管理的案件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覆盖,检察长通过查看信息软件,可以很清楚了解每件案件的办理流程,掌握是否超期办案的情况。通过对案件质量分析,掌握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办案水平。因此,案件管理部门是掌控办案部门的GPS,随时进行全覆盖式的监控。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理性思维处理关系。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充分履行业务部门在公正司法中的全程直接责任、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动态管理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后监督约束责任、政工部门的教育奖惩责任、信息技术部门的保障促进责任,形成一个自身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严密体系,共同促进司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案管部门职能定位、履职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部门关系。

1、处理好与业务部门自身监督管理的关系。业务部门自身监督是由业务部门内部通过审查、审批和个案监督等形式,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具有更加直接、便捷等特点,是开展检察业务管理的基本着力点。但是,部门管理存在着权力行使条条化、部门化,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弊端。案件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性、客观性、中立性,对避免业务部门自身监督管理缺陷有一定作用,更便于对业务活动的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但在处理两者之间关系时,需要明确 : 一是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自身管理不能替代。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业务事项属于各业务部门职责范围,案管部门则侧重于案件流程监控、节点监控,对重点环节、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抽查,不干预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二是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向案管部门报备工作开展情况,案管办及时汇总全院的业务工作情况,向上级院和分管检察长进行报告。

2、处理好与纪检部门的监督关系。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是以办案纪律为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廉洁从检、公正执法。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群众举报、线索移送等,开展调查、跟踪或者案后检查,一般不是按照司法工作规律开展监督工作。当然,检查业务管理中可能成为纪检监察发现问题的手段,如挖掘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背后存在的检察干警渎职行为等,但总体来说,两者职能相互独立、互为补充。

3、案件管理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立足宪政层面开展的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公安、法院对检察工作的相互监督;二是来自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权利监督。毋庸置疑,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而言,作为内部监督的案件管理工作,具有更及时、更深入的特点,符合司法亲历性特征,比外部监督更具有优势。但要构筑全方位的监督网,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促进和保障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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