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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廉租住房出售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廉租住房出售宣传资料

问题1:为什么要选择在安顺召开全省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

答:这个问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召开会议的意图;二是选择安顺的原因。

关于召开会议的意图。党的十七大要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改善民生新机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有效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之后,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的住房保障工作,相应制定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贵州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08〕33号)等文件,并充分考虑到我省的财力情况及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提出了“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的廉租住房出售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一可使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二可使资金实现循环使用;三可一劳永逸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通过购买廉租住房拥有自己的财产;四可减少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也培养保障对象的自主、自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廉租住房可以出售”这一机制创新,我省在全国是率先进行探索和尝试的。目前,我省廉租住房出售的对象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话,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首批廉租住房具备出售条件且明确了相对比较合理的出售价格和出售对象后,为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推进我省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决定召开这次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

关于选择安顺的原因。安顺市从2003年开始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是我省较早开展此项工作的地级城市之一,而且现在又是第一批启动廉租住房出售的试点城市之一,当然,我省还有其他城市也启动该项工作,还有一些地方也准备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但从廉租住房应保人群的数量和投资建设规模考虑,在安顺市召开这次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更有利于在全省推进该项工作。因此,我们最后把现场会召开的地点定在了这里。

问题2:我省靠什么技术力量掌握全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情况?

答:省建设厅已根据省统计局、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三个部门联合调查的结果开发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系统管理软件,目前已将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统计数据录入,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档案系统,为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准入、复核及退出等网络化的动态管理打下了基础。

问题3:出售廉租住房对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有什么积极的推动作用?

答:最直接的好处就是:一可使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二可使资金实现循环使用;三可一劳永逸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通过购买廉租住房拥有自己的财产;四可减少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也培养保障对象的自主、自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

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第一条就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我省属“欠发达、欠开发”地区,大多数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在目前国家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贴资金不多、缺口资金较大、省及地方财力也不足的情况下,工作难以全面推进,无法落实国家让更多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充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施政方针。我省首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制度,通过推进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合理地循环使用有限的资金,是在两、三年内解决各级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廉租住房供应不足这一根本问题的有效办法。其最终目的就是帮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圆上“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为了规范廉租住房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省建设厅研究出台了《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明确了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或获得资助时,可以按成本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问题4:无能力购买的低收入家庭怎么办?

购买廉租住房是本着自愿的原则。对于那些无力购买廉租住房的特殊困难群体(如:孤、老、病、残等家庭),以及一些不愿意购买廉租住房的困难家庭来说,仍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的方式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住住房,享受住房保障,解决居住问题,改善生活环境。

问题5: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我省廉租住房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9~2002年,我省仅贵阳市开展了该项工作,保障了185户家庭;第二阶段是2003-2005年,我省的4个地级城市均开展了该项工作,保障了6590户家庭;第三阶段是2006年以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全面推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以后,省人民政府紧急召开了全省住房工作会议,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成立了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对我省城市住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008年4月,《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后,全省88个市、县均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出售、租赁补贴等方式开展了具体的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已覆盖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截止2008年9月底,我省累计筹集廉租住房资金约7.12亿元,为44540户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其中,租赁补贴40313户;实物配租4227户)。

问题6: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动力是什么?

答:在制度设计之初,我们就充分考虑了可以承受的能力和有效的保障问题。低收入家庭在收入来源有限,生活水平不高的前提下,选择购买廉租住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拥有一套属于自己产权住房的梦想。安居才能乐业,拥有了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住房,更能感受到生活的稳定,更能加深对“安家置业”的认识,也更会对美好的生活、社会的发展充满希望。

二是充分享受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费优惠政策,如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等有关税费;是以成本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其与商品房的价格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比如安顺市此次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为650—700元/㎡,同路段的商品住房约为2000元/㎡左右。

三是不会对低保资格核定产生直接影响。《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只是规定了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五年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并

没有规定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享受低保。此外,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04]15号)也与省政府的规定相一致。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按《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来确定,而是否已购买廉租住房不会作为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

四是可以通过产权抵押增加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廉租住房变成低收入家庭的“财产”后,购买了廉租住房的家庭可通过产权抵押等方式为再次创业获得资金支持的便利。

问题7:购买廉租住房可采取哪几种付款方式?有何区别?

答:针对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各地分别采取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种支付方式供购房者选择。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安顺市对购买人在一定时期内一次性付款给予了10%的优惠折扣。一些地区考虑到购买人在短时期内难以筹足款项的实际,明确在一段时间内可按优惠折扣递减的方式继续执行优惠政策,这都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家庭的筹款时间和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问题8:购买廉租住房时可否使用存量补贴?

答:凡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内的家庭成员,若其存量补贴或住房补贴未使用或有节余的,在购买廉租住房时,均可按当地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存量补贴或住房补贴。

问题9:购买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资格如何认定?

答:凡符合我省住房保障范围内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近期内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10: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答:第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第四,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第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

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七,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第八,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问题11: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所有权问题?

答: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就取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保障对象购买的房屋具有特殊性,房屋土地来源于划拨、购房时支付的价款略低于或等于成本价(如低于成本价,其差额部分系政府从财政支付)、享受了税费优惠政策等等。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出售后的廉租住房应属于政府和购房人共有,两者之间为按份共有关系,即政府以土地、优惠税费(如购房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略低于成本价,则还有财政补贴部分价款)等出资,购房人以支付的购房款出资。

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所以,保障对象只是取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行使房屋的相关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交易,上市交易时需交纳土地收益相关价款和优惠税费等等。

问题12:廉租住房购买后能否出售?

答: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准入制度。

(一)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时期内(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不得上市交易。

(二)购房满一定期限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

各地应对廉租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补缴的各种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应在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予以明确。

(三)在规定年限内确有特殊原因(如因病亟需资金等)需上市交易的,须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售。原则上由政府回购。

(四)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问题13:廉租住房购买后能否抵押?

答:廉租住房购买后可以抵押。

(一)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

(二)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三)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买时,政府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14:廉租住房购买人死亡后,廉租住房能否继承?

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只要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继承。购房人购买的廉租住房属于可继承的范围。如属已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住房(如已经上市交易的廉租住房),则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如属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住房,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占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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