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广告词

住房出售广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18:07:10 来源:广告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住房出售协议书

住房出售协议书

甲方:(卖方):身份证:XXX 乙方:(买方):身份证:XXX

1、乙方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营造更好和谐生活,乙方自愿在甲方“源润小楼”购买壹套面积118平方,每平米价贰仟叁佰捌拾元整,总房款为贰拾捌万陆佰陆拾捌元整,住房为一单元501房。

2、乙方付款方式:为按期付款的办法,双方签定合同后,首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余款在年内付清。乙方所欠购房款按银行(信用社利息计息),并按季与甲方结算。乙方如未按合同付款,结息,甲方有权收回房产。

3、甲方责任,⑴所卖住房不能有产权、债权债务的纠纷和一房多卖现象,如有产权、债权债务的纠纷和一房多卖现象甲方承担一切损失⑵如政府收购需住房搬迁,甲方不能截留国家的补偿资金,应全额支付给乙方。⑶如政府许可划拨土地可以转让,甲方让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应给乙方办理三证手续。总让费用由办承担,但分证费用由乙方负担,⑷甲方所出售的住房保证质量,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⑸甲方必须信手合同,市场价格不论涨幅多高,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提高出售的房的总价。⑹甲方出让给乙方的住房免费提供安全门一条。水电由甲方负责,实行单户单表。开通费及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保证购房户装修的用水用电,甲方应牵头成立物业,让住户安居乐业,甲方水费电费按国家标准收取,但加压费及损耗

费用管理费由住户承担。⑺如五年后未办理“三证”,扣房款壹万元。

乙方责任:⑴按合同付款付息;⑵装修入住不能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及打洞、改墙、撤窗、增加承重力。⑶住房不能将住房作其它用途。⑷窗、阳台塑钢费用由乙方付款。⑸所购住房用水、用电需改卡费用由乙方承担。⑹装修垃圾由住户清理。

4、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提交主管部门仲裁解决。

5、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二手房出售广告

二手房出售广告

今出售位于海尔大道一棵树小区商品房壹套 ,面积144.55平米,楼层七楼,简装。价格面议,中介勿扰。 有意者请于钟先生联系, 电话:

2013年8月18日

新房出售广告

今出售位于银沙桥J栋高层电梯楼商品房壹套 ,面积129平米,楼层11楼,未装修。价格面议,中介勿扰。 有意者请于钟先生联系, 电话:

2013年8月18日

推荐第3篇:房屋出售(广告)

房屋出售 位于XXXXXXXX有一套两室一厅

2住房出售,面积:XXm,家具、家电齐全,价格面议,有意者请电话联系。 电话: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

推荐第4篇:住房出售协议书定

住房出售协议书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出售位于其单位高泽源林场棚户区改造房 栋 单元 号(含相应的杂房)给乙方,总房款 万元整(¥: 元)。

2、乙方一次性付购房款后,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3、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改造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4、房屋交付乙方后,由于甲方单位方面的原因房屋再产生的差价、房屋补偿款等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高泽源林场棚户区国家房屋补偿款如甲方单位打入甲方个人帐户,甲方须无条件退还此房屋补偿款给购房人)。

5、高泽源林场发放房产证(即甲方在取得该房产证证书)后,将取得的房产证过户至乙方名下(房屋产权过户时,乙方先电话预约甲方,甲方在无特殊情况下无条件协助乙方过户,办理房产过户所产生的各种法定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该房屋产权暂无法过户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是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未过户的房产证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就此有任何主张或异议。

6、乙方在装修房屋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或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影响房屋质量所导致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7、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必需取得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否则所生产不利于协议履行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8、协议签订付款后,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全额退还乙方缴纳的房款外,还应承担总房款两倍违约金。

9、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付房款)时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配偶(签字): 见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二手摩托车出售广告

踏板摩托车出售广告

今出售踏板摩托车一辆,九层新,证件齐全,价格面议。非诚勿扰。

有意者请于徐先生联系, 电话:

2016年4月27日

踏板摩托车出售广告

今出售踏板摩托车一辆,九层新,证件齐全,价格面议。非诚勿扰。

有意者请于徐先生联系, 电话:

2016年4月27日

推荐第6篇: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1999-12-3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总后勤部

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发布日期:1999-12-31

执行日期:1999-12-31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独立院落的于住所住房;

(二)售房区内住房。

第八条 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和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军区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第九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

(一)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三)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四)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五)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六)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年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条 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一般应当整栋、整院落进行。居住在售房区内的住户不愿购房或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售房单位可视情将其住房调整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不高于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职工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本人转业、复员时的职级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政联字第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调出正式职工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本人调出时的职级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所售住房以外的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一般不出售,与住房难以分割但又需要出售的,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批准,按其建筑成本另行定价。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情况。两处以上住房的,其中一处达到或者接近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其余住房不予出售并即退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两处以上超面积标准购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十九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价格,一般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近期,军队人员也可以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房改成本价及最低限价的,由军区级单位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测算,报总后勤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选择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由个人自主决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个人享受住房补贴,补贴额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记入个人住房帐户,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已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不予退房;购房实际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补面积,给予货币补差。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应当先评估后出售。住房的实际售价,应当根据住房所处的地段、结构、层次、层高、朝向、设施、环境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调节。调节系数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给予下列折扣:

(一)军队干部、士官购买现有住房,给予8%的军队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军队职工及已去世干部、士官的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

(二)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以下统称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由购房者所在单位于部、军务、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购房者的工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在职干部、士官、职工及配偶的工龄,以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至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年计算;

(2)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士官、职工及配偶的工龄,按其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3)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计算:9超过20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干部、士官和职工的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干部、士官和职工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三)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四)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一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一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1×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军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第二十四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超过本人购房时相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房屋成新折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一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住房实际售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军队现有住房,给予房屋成新和一次付款两项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复员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正式职工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住房实际售价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购房者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三十条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因异地调动工作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第三十三条 已出售的住房,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征购或收回的,其住房安置及经济补偿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三十五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统一组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拟出售住房,由售房单位填写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表,经军区级单位联勤(后勤)部门审查后,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二)对申请购房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逐户进行资格认定;

(三)确定房屋结构和竣工年代;测量每户建筑面积;核定住房大修和设备更新后的折旧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超过或低于有关标准的项目和数量,提出加价或减价的意见;确定房屋的地段、结构、层次、层高、朝向等调节系数;

(四)依据评估确定的参数和购房者情况,计算房价,填写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五)售房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明确售购双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六)收缴售房款;

(七)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售房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规定,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权证由售房单位负责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还购房者。

第三十七条 售房单位组织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后,未购房的零星人员要求购房时,必须按照售房程序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评估工作,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组织,由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实施,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售房款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售房单位收缴售房款时,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军区级后勤财务、营房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 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军区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按后勤财务渠道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第四十一条 现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第四十二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四十三条 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地方物业公司管理;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进社会化管理机制,参照物业管理方式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应当由住房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按照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十六条 购房者应当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毗连部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人正常使用以及营院管理。住房需要装修改造时,必须报经住房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出售,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军区、军兵种和武警总部联勤(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印发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总后勤部

推荐第7篇: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和《遵义市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实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以人为本、自愿购买,规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县建设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按照廉租住房的产权界定,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出售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出资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四、销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均可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五、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项目分别确定价格,其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或收购该廉租住房成本价的80%。成本组成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30%房款后即可入住,可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

(三)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与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建设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转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四)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后,可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七、销售程序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向建设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并填写《购买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由建设、民政等部门进行资格复查(或原已经过审核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县审核小组进行复查)。

(三)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暂时供应不足时,应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对象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对象,其余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四)由建设部门与购房人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五)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八、资金管理

建设部门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资金,应预留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其余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建设部门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售后管理和上市准入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缴交购房首付款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购房款总额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出售廉租住房的建设部门代收代管,待该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连同从出售廉租房资金中预留的5%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保障对象在缴清房款和维修资金后,由建设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中符合保障条件的享有共有产权。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购买的廉租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建设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因经济条件改善的,在补足廉租房的成本价(对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的户主不再补交)并补交土地收益后,可办理《市场准入许可证》,即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廉租住房坐落位置修改后的基准地价的10%确定。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又不能确定受让人的,可向建设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计算(年折旧率为2%)。

十、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二)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按原价退回廉租住房。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月起,保障对象未居住在廉租住房期间用租赁补贴转作的购房款可以一并退还(不计利息)。

(三)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建设部门无条件限期原价收回住房,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建设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租赁住房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安龙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住户住房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使保障对象拥有自己的房产,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三条 组织实施。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发改、县财政、县国土、县民政、县统计、县物价、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售房范围。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五条 出售对象。有自愿购买意向且同时符合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具有本县本乡镇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二)具有县房管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凭补贴发放存折》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证明。

第六条 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制定出售价格。出售建筑面积按房屋保障部门核准的平方面积计算。

第七条 销售程序。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所在街道(社区)申请。由所在街道(社区)、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审核后上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并送县电视台公示。

第八条 购房优惠。为让利群众,凡保障对象一次性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按楼层给予优惠:

(一)一层和七层,可享受总房款20%的优惠;

(二)五层和六层,可享受总房款15%的优惠;

(三)二层三层和四层,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第九条 付款办法。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和向银行贷款。无力一次性付款的,首付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第十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部分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暂时不能购买廉租住房的,在轮候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发放的房屋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廉租房房屋权属登记时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

第十三条对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必须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须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须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专户,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账。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资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金额存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专户,县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所垫支的成本费用,由财政局及时拨回县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帐户。所剩余额资金,留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八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5 04号国务院令)2007年1 0月1日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十九条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健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取比例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按售房款的5%收取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县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使用、保障工程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施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售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第30日开始施行。

推荐第8篇:宾馆(出售、出租、联营)招商广告

北京西站于×月××日正式开通,旅客如潮。本公司在车站正西2500米及西南3800米处新建宾馆两座(A、B),已完成全部土建及外装修,只需实施内装修,即可投入使用。每座宾馆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有客房100套,院内可停车80-100辆。拟采取下列方式与有志者合作:①一次性转让使用权(4998元/平方米),②中长期出租(1.58-1.98元/天、平方米),③联合经营(合作方出资内装修)。欢迎海内外客商洽谈,捷足者先登。联系人:李××、张××电话:3242351 3242891 3242391传真:3247501地址:北京市××区北蜂窝路×号京新饭庄×楼×××室邮编:100038

推荐第9篇:贵州省廉租住房出售宣传资料

贵州省廉租住房出售宣传资料

问题1:为什么要选择在安顺召开全省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

答:这个问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召开会议的意图;二是选择安顺的原因。

关于召开会议的意图。党的十七大要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改善民生新机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有效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之后,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的住房保障工作,相应制定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贵州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08〕33号)等文件,并充分考虑到我省的财力情况及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提出了“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的廉租住房出售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一可使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二可使资金实现循环使用;三可一劳永逸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通过购买廉租住房拥有自己的财产;四可减少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也培养保障对象的自主、自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廉租住房可以出售”这一机制创新,我省在全国是率先进行探索和尝试的。目前,我省廉租住房出售的对象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话,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首批廉租住房具备出售条件且明确了相对比较合理的出售价格和出售对象后,为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推进我省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决定召开这次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

关于选择安顺的原因。安顺市从2003年开始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是我省较早开展此项工作的地级城市之一,而且现在又是第一批启动廉租住房出售的试点城市之一,当然,我省还有其他城市也启动该项工作,还有一些地方也准备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但从廉租住房应保人群的数量和投资建设规模考虑,在安顺市召开这次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更有利于在全省推进该项工作。因此,我们最后把现场会召开的地点定在了这里。

问题2:我省靠什么技术力量掌握全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情况?

答:省建设厅已根据省统计局、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三个部门联合调查的结果开发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系统管理软件,目前已将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统计数据录入,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档案系统,为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准入、复核及退出等网络化的动态管理打下了基础。

问题3:出售廉租住房对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有什么积极的推动作用?

答:最直接的好处就是:一可使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二可使资金实现循环使用;三可一劳永逸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通过购买廉租住房拥有自己的财产;四可减少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也培养保障对象的自主、自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

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第一条就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我省属“欠发达、欠开发”地区,大多数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在目前国家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贴资金不多、缺口资金较大、省及地方财力也不足的情况下,工作难以全面推进,无法落实国家让更多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充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施政方针。我省首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制度,通过推进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合理地循环使用有限的资金,是在两、三年内解决各级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廉租住房供应不足这一根本问题的有效办法。其最终目的就是帮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圆上“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为了规范廉租住房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省建设厅研究出台了《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明确了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或获得资助时,可以按成本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问题4:无能力购买的低收入家庭怎么办?

购买廉租住房是本着自愿的原则。对于那些无力购买廉租住房的特殊困难群体(如:孤、老、病、残等家庭),以及一些不愿意购买廉租住房的困难家庭来说,仍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的方式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住住房,享受住房保障,解决居住问题,改善生活环境。

问题5: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我省廉租住房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9~2002年,我省仅贵阳市开展了该项工作,保障了185户家庭;第二阶段是2003-2005年,我省的4个地级城市均开展了该项工作,保障了6590户家庭;第三阶段是2006年以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全面推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以后,省人民政府紧急召开了全省住房工作会议,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成立了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对我省城市住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008年4月,《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后,全省88个市、县均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出售、租赁补贴等方式开展了具体的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已覆盖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截止2008年9月底,我省累计筹集廉租住房资金约7.12亿元,为44540户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其中,租赁补贴40313户;实物配租4227户)。

问题6: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动力是什么?

答:在制度设计之初,我们就充分考虑了可以承受的能力和有效的保障问题。低收入家庭在收入来源有限,生活水平不高的前提下,选择购买廉租住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拥有一套属于自己产权住房的梦想。安居才能乐业,拥有了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住房,更能感受到生活的稳定,更能加深对“安家置业”的认识,也更会对美好的生活、社会的发展充满希望。

二是充分享受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费优惠政策,如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等有关税费;是以成本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其与商品房的价格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比如安顺市此次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为650—700元/㎡,同路段的商品住房约为2000元/㎡左右。

三是不会对低保资格核定产生直接影响。《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只是规定了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五年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并

没有规定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享受低保。此外,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04]15号)也与省政府的规定相一致。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按《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来确定,而是否已购买廉租住房不会作为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

四是可以通过产权抵押增加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廉租住房变成低收入家庭的“财产”后,购买了廉租住房的家庭可通过产权抵押等方式为再次创业获得资金支持的便利。

问题7:购买廉租住房可采取哪几种付款方式?有何区别?

答:针对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各地分别采取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种支付方式供购房者选择。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安顺市对购买人在一定时期内一次性付款给予了10%的优惠折扣。一些地区考虑到购买人在短时期内难以筹足款项的实际,明确在一段时间内可按优惠折扣递减的方式继续执行优惠政策,这都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家庭的筹款时间和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问题8:购买廉租住房时可否使用存量补贴?

答:凡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内的家庭成员,若其存量补贴或住房补贴未使用或有节余的,在购买廉租住房时,均可按当地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存量补贴或住房补贴。

问题9:购买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资格如何认定?

答:凡符合我省住房保障范围内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近期内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10: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答:第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第四,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第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

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七,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第八,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问题11: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所有权问题?

答: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就取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保障对象购买的房屋具有特殊性,房屋土地来源于划拨、购房时支付的价款略低于或等于成本价(如低于成本价,其差额部分系政府从财政支付)、享受了税费优惠政策等等。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出售后的廉租住房应属于政府和购房人共有,两者之间为按份共有关系,即政府以土地、优惠税费(如购房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略低于成本价,则还有财政补贴部分价款)等出资,购房人以支付的购房款出资。

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所以,保障对象只是取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行使房屋的相关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交易,上市交易时需交纳土地收益相关价款和优惠税费等等。

问题12:廉租住房购买后能否出售?

答: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准入制度。

(一)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时期内(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不得上市交易。

(二)购房满一定期限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

各地应对廉租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补缴的各种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应在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予以明确。

(三)在规定年限内确有特殊原因(如因病亟需资金等)需上市交易的,须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售。原则上由政府回购。

(四)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问题13:廉租住房购买后能否抵押?

答:廉租住房购买后可以抵押。

(一)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

(二)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三)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买时,政府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14:廉租住房购买人死亡后,廉租住房能否继承?

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只要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继承。购房人购买的廉租住房属于可继承的范围。如属已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住房(如已经上市交易的廉租住房),则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如属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住房,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占有的份额。

推荐第10篇: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赣建发[2012]1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管理局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审计、财政、税务、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有限产权申购管理

第五条 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40%,且须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

选择分期付款的,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付款日的下月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选择分期付款三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与个人实际支付租金差额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

第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

(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将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选择分期付款未缴清全部款项的,申购人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款确认单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重新签订剩余面积租赁合同。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作为共有权人一并予以登记。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只有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方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所购房屋可以抵押、继承,但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通过获赠、继承、购买等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市获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申购完全产权条件,或因离开本地、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其产权的,由政府按原有限产权购买价款加活期利息回购,所需转移登记税费由有限产权人承担。

第三章 完全产权申购管理

第十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缴清全部购房款满2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提交申购申请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将审核确认的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

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颁发普通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出售价格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价,结合当年同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房屋基本装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等成本,并适当考虑地段、楼层和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价,应根据基准售价结合楼层差别等因素综合确定。

完全产权基准售价,应在有限产权售价基础上,综合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平均水平及建设成本和相关优惠规费、利润后确定,原则上明显低于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

第十六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资金,一律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维护、管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商业贷款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8]4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需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但提取加上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费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优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按回购程序收回其所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已付购房款按原价扣减租金、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及住房折旧后不计利息予以退回,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出。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附件2: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身份证号),申请将原购买的坐落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于年月日签订购房合同,于年月日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格出售所购住房,现家庭申请按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已购住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放弃(□不放弃)对该房屋优先购买权。

本意见有效期三个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年月日

注:本意见一式叁份,售房家庭一份,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

- 1 -

第12篇: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5月3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出售国有住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有住房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和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认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 在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有关具体界定政策如下:

(一)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购建的住房;

(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

(三)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和税后利润及其他国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住房。

第四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出售。

第六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必须由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执行,不受行政干预。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核定工作,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出售价格,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允许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第八条 按标准价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产权比例按国有住房出售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第九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都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签订统一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第十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和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等,作为办理立契过户和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十一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调整单位财务账目。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房地产、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出售国有住房国有资产管理和出售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收入应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本暂行规定颁布之前已出售的国有住房,均应按本暂行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对不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低价出售国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作出经济、行政的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住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出售房屋

公关人员奖罚制度

1:新来的公关免送工装一套,优先试房7天。 2:前一天带房的公关和点房的公关优先试房。 3:正常上班,不随别请假的公关优先试房。 4:老公关定房每月5000元完成当月任务。1万元免去当月台卡,月底返还。

5:任务达不到按没完成任务百分之十罚款,最高罚款200元。

6:新公关当月没有任务,带客可以提成,三月后为老公关。

7:公关9点以前定房可以当天提成。

8:刷卡小费每星期发放一次,按照规定时间必须交上自己正确名单,否则刷卡作废。

9:所有返还台卡的公关必须月考勤28天以上,否则当月台卡扣除。

10:以上制度如有变动会随时通知公关,如没有特殊情况,所有公关人员必须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14篇: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及《漯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漯政〔200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产权登记所有人,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售房资金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区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售房资金收取和使用的审计工作;市国土资源、监察、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轮候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第五条 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助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所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 为鼓励符合条件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售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含评估成本价)×75%确定。购买人可根据个人能力购买房屋60-90%的房屋产权(廉租房全部产权为房屋建设实际成本)。

第七条 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按照应付房屋价款的3%给予优惠;分期付款的,分两次交清,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八条 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廉租住房申请购买程序:(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区住房保

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四)符合条件且轮候到位的家庭,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第十条 《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申购家庭可凭《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纳入所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廉租住房有限产权是指政府与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产权比例为购买廉租住房时购房价格(含所有优惠价格)占相同地段、相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比例。

第十一条 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交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后,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相同地段、相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取得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未住满五年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出售的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按原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回。

购房人死亡后且继承人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剩余产权后,可依法继承。不愿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购买剩余产权者,房屋由政府按原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回。

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房管部门收取廉租住房申购资金后,应开具《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中央补助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出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第十五条 在廉租住房出售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购买人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所购住房,原购房款在扣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应补交的房租应退还购买家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15篇:《某200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的函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 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现报上,请审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

2、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明细表

3、部级干部任职证明材料

4、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XXX2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的通知》(厅字[2000]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XX,专门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以及单元式普通标准的公有住宅楼房,均为部级干部住房出售范围。

第三条 现住我单位XX年拟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范围内的部级干部(含享有部级干部待遇的干部)和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意见》和《通知》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第四条 部级干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部级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只享受住房折旧。住房年折旧率为

2 2%,住房折旧年限不超过30年。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1560元。

第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部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部级干部住宅楼房。

第六条 已故部级干部为承租人,已故部级干部配偶为实际承租人的,经确认,可以购买一套不超过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第七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已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

以成本价购房,按购房人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给予折扣,年工龄折旧率为0.9%.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工龄计算。

第八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42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62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22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最低限价。

第九条 教师购房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和[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是教师的,优惠房价款的5%。

第十条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按京组通[1997]78号、国家机关房改字[2000]114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属内调的,优惠房价款的5%,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房价款的10%。

第十一条 出售部级干部住房以套为单位,售房面积以套为单位计算。售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本套住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第十二条 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房价计算公式:

成本价购房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1-已竣工年限×住房折旧率)

其中,标准价高限=成本价×94%=1560×94%=1466.4元,年工龄折扣率=0.9%;住房折旧率=2%。

计算公式中,有关调节因素等项目,按《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中的规定计算。

教师及西藏内调人员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

第十三条 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干部配偶购房,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时,在职的可向中央国家机关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离退休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交房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5年,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利率和分期付款利率按中央国家机关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利率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购房人缴交房价款后,由xx按规定统一代办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购房人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购房人首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购房人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房人需一次交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xx元。从建立维修基金的下月起停交房租。

第十九条 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后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管理及

5 其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供暖、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暂按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故部级干部配偶购房后,供暖、后期管理等费用,暂保持出售前的缴交方式和解决途径。

第二十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工作由XX单位房改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单位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施行。

第16篇:房屋出售协议书

卖房协议书包含哪些内容?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房屋出售协议书范文四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1:房屋出售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于XXX的楼房,面积为XXX平方米;13_6户型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含万元房屋基金),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乙方所欠尾款在签订合同当日后30天内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五、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等一切售房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甲方房价款时,乙方须承担购房屋款10%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篇2:出售楼房协议书】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楼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楼房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具体状况如下:出售的楼房座落于XX镇XXX路X号楼XX单元XX楼,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XXXXXX

第二条房屋价格。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该房屋按照建设面积计算,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XX元整,并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在乙方全部交付房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保证该房屋所有权无瑕疵,无抵押,产权合法;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并由此产生责任和后果由甲方一并承担。

第七条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该房屋正式交付前涉及到的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

第九条该房屋的一切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由乙方承担。乙方接收房屋之前,应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在交付房屋时,乙方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xx年x月xx日

【篇3:房屋出售协议书】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____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另_________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4:房屋委托出售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卖方):(独家代理)

乙方:大连旺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证号,权属人

二、委托价格

上述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房屋权属转移费用承担:□卖方仅承担,其余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房屋权属若为合同发票,委托价格为:□办理产权前的价格□办理产权后的价格。

三、委托方式甲方同意,由乙方独家代理上述房屋,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屋。

四、委托期限

独家代理的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委托报酬

1、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将甲方的房屋销售成功(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其他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作为委托报酬支付给乙方。

2、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无法提供订约机会,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六、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签订委托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及甲方的身份证证明;甲方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实向乙方告知说明,家庭成员同意出售,关于影响房屋转让的重要事项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介绍并带看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经办人通过旺佳房产的连锁店推荐甲方的房产,并由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经纪人定期向甲方通报房屋销售有关情况。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约定有购买意向的买方来看房,同时乙方可将买方的书面报价(如购买意向书及意向金)提交甲方协商并确认,以帮助甲方与买方进行谈判磋商。

3、为甲方的房产制定营销计划,推广该房屋的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在委托履行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本协议约定房屋售价的2%作为居间服务过程中相关费用的赔偿及相关服务的赔偿。

八、其它

1、甲方现授权为其代理人,代理甲方处理该房屋转让的相关事宜,该代理人与乙方及该房屋的买方(含意向买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做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等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予以认可。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取得对方同意,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

3、在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变更该房屋的价格或者便更委托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在三个月内将协议房屋售出,如若没有售出按协议价格收购。实行日期由今日起。

甲方:乙方:

代理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电话:

电话: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甲方通讯地址:

第17篇:房屋出售证明

房屋出售证明

兹证明房产详细地点 房屋所有权属公司名称 公司职工某某某 所有,同意此房出售。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金子村166号(23幢)6层17号房屋所有权属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职工李富乾所有,同意此房出售。

特此证明

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物业管理分公司 2011年11月29日

第18篇:澳门酒店出售

旺鋪出售

物業地址:高士德旺鋪

旺鋪面積: 307.45平方米

售價: 港幣捌仟捌百萬元正HK$88,000,000.00 現況: 有租約

(一)租給SASA化妝品,租金310,000葡幣.餘兩年多約

(二)租給時裝店,100,000港幣,餘三年加兩年約

(三)租給數碼通,22,000 港幣餘兩年約 聯絡:

第19篇:店铺出售合同范本

店铺买卖合同

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

买受方: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

第一条店铺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店铺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店铺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店铺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店铺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元),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店铺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第四条店铺交付前的其他事项

店铺具备交付条件以前由出卖方继续使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进出货等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受买受方干涉。

作为出售本店铺的附加条款,本店铺内的所有商品由买受方买下,购买价格以出兑之日的相同或相近商品进货价格为准,商品出兑价款与店铺销售的全部价款在第四条的期限内一并交付给卖方。

第五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收到该店铺全部价款和商品出兑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店铺付给买受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买受方逾期未付清房款及商品出兑价款,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 1

损失,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买受方所预交的定金不予以退还,抵作甲方损失。

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向对方支付与定金数量等额的赔偿金。

第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店铺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店铺所有权转移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承担。

第八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店铺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出卖方、买受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加条款: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买受方(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20篇:车辆出售协议书

车辆出售协议书

出售方:高焰辉

购买方:李永

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高焰辉现有长安牌SC6382,车牌云L JY517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出售给李永,出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2280.00元)。

出售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即日起此车主为李永,在出售之日起此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李永承担与出售方高焰辉无关。

关于过户手续由购买方自己负责。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生效,起到法律效力,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此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住房出售广告范文
《住房出售广告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