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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帮困助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帮困助学实施细则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补助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我校制订了学生帮困助学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款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认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获得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包括: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被列入当地政府低保户者;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者);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本人有较重的疾病正在治疗并继续在校学习者。

2.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包括: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者;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

(4)家有病人常年治疗者;

(5)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6)单亲家庭视情况而定。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4)学习成绩比较差,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思想品德不良。

4.评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学生以及优秀学生党员、院系干部等关心学校发展积极工作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和资助人数: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标准为两个等级。

特别困难学生每年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一般困难学生每年1500元,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资助人数以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统一核准的名额为准。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9月30日前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学院完成评审,11月初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局的证明);

3.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负责将评议结果和各班推荐人选报学生处;

4.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处、学生处和帮困助学资助中心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为成员的院级评审小组,负责全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最后审定;成立以学生处处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处长为副组长,学生科科长和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的处级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初审;

5.学生处根据学院分配名额,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校情况、校规校级等具体指标对学生申请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报送学院审批,院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

6.学生处将学院审批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完备推荐手续,由高职学生处备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学院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颁发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并严肃查处;

2.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院按月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学生处应做好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并对家庭情况如实上报,否则将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助学金冲抵所欠学院相关费用;

5.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国家助学金,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学生在同一年度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大额资助与奖励,但不可同时享受。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规定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沪教委财(1999)4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费减免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

1.烈士子女、孤儿,可酌情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

2.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可减免15─20%的学费;

3.残疾人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可减免10─15%的学费;、

4.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也可一次性减免10%的学费。

5.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在国家助学金补缴学费差额部分后,仍未能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可一次性减免10%的学费。

二.学费减免程序

1.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符合特殊困难学生评定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到高职学生处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2.高职学生处部门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领导审批,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免,并由高职学生处备案。

三.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减免资格。

1.本学年德育考核为不合格者;

2.本学年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

3.本学年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

四.高职学生处在认真了解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的基础上,统一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对弄虚作假的学生,除补缴减免的学费以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附则:

1.由于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能达到国家助学金申请标准的学生,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可向高职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讨论研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学校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2.以上申请帮困补助或学费减免的同学,学校资助中心评审小组都会严格审查,认真核对,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高职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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