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困创新”基金管理章程
为规范上海理工大学环境与建筑学院“帮困创新”基金的组织与管理,依据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宗旨
学院设立“帮困创新”基金的宗旨是:扶助经济困难学生,为其提供良好学习环境;鼓励学生提升综合素质,营造开拓创新的学术氛围;在学院建立基金帮困助学和学生回报反哺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二条
基金来源
学院通过设立“帮困创新”基金将所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或创新项目的捐赠资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此项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企事业单位、校友个人等的捐赠;
(二)部分学院教师在不影响课题进行的情况下从主持的课题经费中提供的经费捐赠。
(三)受资助学生毕业工作后的自愿捐款;
(四)基金账户存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基金款项管理
(一)在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下设立环境与建筑学院“帮困创新”基金专项账户,对资助款项及基金运作的合理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基金专项账户满足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并设立独立账簿;
(二)接受捐赠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将捐赠资金统一纳入基金专项账户,捐赠人可凭开具发票或专用收据享受国家税收政策;
(三)当年账户支出的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对学生发放的帮困资助款项应由基金专项账户直接划至受助学生的个人账户;
(五)对学生发放的创新项目资助款项应由专人统一管理,学生凭项目预算所需按实际花费的发票,经指导老师在发票背面的签字,由款项统一管理专人开具内部支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报销。
(六)基金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款项或改变其指定用途;
(七)基金管理委员会可对基金账户进行专项审计,因此产生的审计费用从基金运作经费中支出;如应捐赠人要求对基金账户进行单独审计,因此产生的审计费用则由捐赠人承担。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保证基金合理、有序使用和规范运作,特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决定基金使用的重大事宜。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其中委员包括捐赠企事业单位代表、捐赠校友、捐赠课题项目经费的教师个人、学院有关领导、特邀委员和名誉委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推选主任和副主任;
(三)任免工作小组组长;
(四)听取和审查主任所做的工作报告;
(五)增补委员、特邀委员和名誉委员。
第六条
工作机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工作小组组长每年度召集和主持1~2次定期会议,以检查基金收支运作状况和审定每年度受资助学生名单。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有关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办公地点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资助申请基本条件
(一)帮困资助申请基本条件:申请对象为环境与建筑学院学生个人,并满足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乐于助人,生活简朴;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良好;
3、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学生本人发生意外造成生活困难。
(二)创新资助申请基本条件:申请对象为环境与建筑学院学生为创新主体的项目团队,并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规模以3~6人为宜,其中本科生人数不应低于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项目团队必须有指导老师参与;
3、申请项目在理论或方法上必须具有原创性,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社会影响,并满足项目结题相关要求。
第八条
资助金额
(一)帮困资助金额,每人每学年资助额度分800、1200、1600、2000元不同等级。
(二)创新资助金额,每项目每学年资助额度为3000~5000元,每年度资助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
(三)在不违背基金章程条件下,可由捐赠人在其资助额度内设定资助形式和资助标准。
第九条
资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以上资助申请基本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或团队代表向位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环境与建筑学院“帮困创新”基金资助申请表》。申请于每年春季学期的3月份开始。
(二)评审
由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审定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委托工作小组进行最后审定并公示审定结果。
(四)发放仪式
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颁发。
第十条
资助监管要求
(一)帮困资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则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年期末考试成绩在全班后50%者;
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5、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发现帮困资助申请学生有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已拨全部资助经费。
(三)创新资助项目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要求方可完成结题:
1、在核心刊物(A类)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有已录用证明),论文发表须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申请号或授权号;
3、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科技、竞赛、实践等创新活动获奖;
4、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要求。
(四)创新资助项目进度应满足《环境与建筑学院“帮困创新”基金资助申请表》的要求,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须在团队学生毕业答辩前完成结题。若需延期结题,应经指导老师同意并在计划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工作组申请报批。若项目因故不能完成结题,应经指导老师同意并在计划结题时间前三个月通知工作组。
(五)创新资助项目团队在完成项目后应向工作组提供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佐证材料、经费使用表并经指导老师签字认可,由工作组负责组织验收。
(六)对于创新资助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作如下规定:
1、用于项目调研、资料搜集以及相关的交通差旅等方面的费用不宜超过资助经费的30%;
2、用于资助项目的实验设备购置和材料加工等费用不宜少于项目资助经费的30%;
3、用于资助项目的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等费用不宜超过资助经费的40%;
4、上述各类经费开支与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开支应按工作组要求提供报销凭据。
(七)创新资助项目所获实物成果等(包括计算软件、研发装置和实验模型)归上海理工大学环境与建筑学院所有。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环境与建筑学院
“帮困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