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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中的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庆幸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重点摘要(精)

教师法

教师法

教师法

《教师法》

教师法

教师法

教师法

教师法

教师法学习体会

教师法中的重点
《教师法中的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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