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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和“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实施已有通信铁塔、杆路的共享;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各电信企业)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四条 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了确保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顺利进行,

1 成立由省通信管理局及各电信企业领导组成的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各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电信企业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共建共享相关事宜,并将成员名单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省协调小组

省协调小组由省通信管理局及各电信企业领导组成,主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与建设管理处,职责如下:

1、组织开展共建共享工作,协调处理共建共享工作中的相关事务,及时报送和反馈共建共享工作信息。

2、建设及管理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及时更新发布电信基础设施资源信息。基础设施资源信息库每季度更新一次,逐步过渡到可实时更新查询。

3、建立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协调处理各电信企业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建设中产生的争议,对难以协调解决的争议上报部领导小组裁定。

4、定期召开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建设情况通报会,通报共建共享建设有关情况,推广共建共享经验,接受社会的

2 监督及咨询。

5、提出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监督考核意见。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各类专家组成,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提供技术支持、评估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原则

第六条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原则上在已有铁塔同地点禁止新建铁塔、已有杆路同路由禁止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小组同意。

第七条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共建需求,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第八条 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3 第九条 各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第十条 各电信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订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应当具体明确与共建共享相关的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相关标准及内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签订框架协议,并将框架协议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友好协商原则:各电信企业应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为原则,相互协商解决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存在的问题。

(二)价格确定原则:各电信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共建牵头方式:

1、新建电信基础设施由首先提出方,或需求量大的一方作为牵头单位;

2、涉及改建、扩建的项目由原电信基础设施拥有方作为牵头单位,如同时拥有资源,首先提出需求方作为牵头单位;

3、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况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

(四)维护管理原则:共建电信基础设施由共建牵头方

4 或者协商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维护费用由各方按产权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 因市政建设、道路扩建、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改迁时,由各方协商解决,产生费用按所占资源比例进行分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例会制度:每2个月召开一次,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并负责定拟定会议议题、内容等。

第十三条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

(一)各电信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电信基础设施变更信息,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完善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

(二)各电信企业应于每月5日和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共建共享情况表(附件2)。

(三)省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简报、通信管理局网站等通报我省共建共享信息。

第十四条 争议协调与处理制度:各电信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或裁定,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按《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争

5 议协调处理制度》(见附件3)进行协调或裁定,对难以裁定的可报部领导小组裁定。

第五章 工作流程及时限

第十五条 共建流程:需求方提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地点(按同地点同路由参考标准确定)确实没有已建成的铁塔、杆路时,需求方发共建征询函到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共建征询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函是否参与共建,如对共建牵头方有异议的,应同时提出。如各方对牵头方无异议,需求方将建设方案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启动项目建设,共建各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协议。共建流程见附件4。

拟在已有铁塔或杆路同地点、同路由新建电信基础设施的,必须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按共建流程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共建牵头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参建单位签定相关协议或合同;组织项目的审批报建、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参建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的验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结算等。

第十七条 共建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参加项目建设设计会审,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具有对项目建设监督的权利。

6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设计会审确定的工程概预算,控制工程费用开支,如确因工程建设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或费用,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参建单位通报情况并说明原因,参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参建单位如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的产权划定本着“谁投资、谁拥有、谁使用”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初验合格,建设费用按有关协议或合同支付后,即可使用本方的电信设施。

第二十条 共享流程:已建有铁塔、杆路的地方,需求方应向产权拥有方提出书面共享申请,并附共享申请表(见附件5),产权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具备共享条件的,共享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享协议,共享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需求方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确实不能共享的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需求方如无异意,则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新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新建;需求方如有异意,可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争议协调。共享的具体流

7 程见附件6。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局将共建共享推进工作纳入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考核范畴,建立干部动态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专项工作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也要将共建共享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进行行业通报,同时报送相关电信企业集团总部。对首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省通信管理局将以文件形式进行全行业通报,并在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基础电信设施资源拥有者拖延实施共享的; 对信息通报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整改的; 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

其它涉及共建共享的违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通信管理局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按照授权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省协调小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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