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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防实施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央军委、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

(一) 凡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和市、县政府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不论任何单位 和个人,也不论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都必须按照下列要求由建设单位修建 防空地下室: 1. 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建设项目底层面积修建“满 堂红”防空地下室; 2.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住宅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区(不含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地面新建筑总建筑面积 的 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 新建 9 层(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 3 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面积达 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 建筑面积的 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 150平方米或其他不便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以及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 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核算很不合 理的; 3.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4.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及收费标准

(一) 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县以上人防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我省称防空地下室统建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和人防部门按照本 省建筑人防工程实际造价确定。在省未统一制定出新的收费标准之前,仍按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琼价费(1992)185 号文件规定的“每平方米限价 1300 元”的标准执行。

(三)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字(2000)474 号文件规定,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2. 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 收取; 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予以免收; 4. 应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前款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 的文件和当地县级以上人防部门的审查证明, 报经省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五)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当地县级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并及时足额 转至省指定的资金专户;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由市、县人防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收取,并及时足额转入同级财政指定资金专户。

(六)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级人防部门应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人防资金 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凡擅自平调、截留、挪用人防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依 法追究违规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时,各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海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的审批关。对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及图纸后,才能办 理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把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关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 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规划项目审批手续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先审核该项目的当地人民防空办公 室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凭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评审意见》,办理 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和指定银行开具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房产证时,应审验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评审意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等有关证件,方可办理有关发证手续。

(三)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除了认真对防空地下建设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外,结合本地实际,可把握以 下评审原则: 1. 凡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颁布施行前,违反规定 逃建、漏建、少建或不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二 00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主动按防 空地下室建设要求整改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准予补办有关手续;无法整改 的可准予补交易地建设费后,按规定补办有关证照并免于行政处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施行后,未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主动按规定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可准 予按规定补办有关证照和视情免予处罚;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外,要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方能补办有关证据。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准予办理有关证照。 2. 凡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超过六个月(180 天)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的,原来专业评审意见按 超期作废处理,必须重新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后方准以办理有关证照。 3. 凡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且已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所有评审和证照作废,必须重 新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方可重新办理有关规划、市公证照。 4. 人防业务部门在签署《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评审意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报齐有关材 料,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在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由专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 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查时间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四、检查监督与处罚

(一)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以及收费减免情 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人防行 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更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 违反规定逃建、漏建、少建或不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主动补办手续 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 并处 1—10 万元的罚款。

(三) 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或遗漏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查而办理了有关证照的,应依照《人民防空法》 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或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在建工程项目,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对已竣工但不符合防护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防 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重新修建,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按规定补交人防易 地建设费。

(五) 在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办事。在执行审批规定时碰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协调解决。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 00 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民用建筑的范围 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品房;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科研楼、办公楼、综合楼;商场、商店、集贸市场;厂区范围内的宿舍、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馆、影剧院、演播厅、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游乐场等文体娱乐场所;码头侯船室、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 仓库、车库;旧城改造、高新区、开发区、重点工程的非生产用房;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商业网点门面; 新建幼儿园、养老院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其它非生产性民用建筑。

海南省人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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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质检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要求

开封市人防配套要求1228

关于人防设计要求汇报

实施GSP自查报告 海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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