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响话筒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江西农业大学三农学社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音响话筒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社团音响话筒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出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归还音响话筒时结算。(单租音响费用为50元/次,需要话筒的话则费用为60元/次。社团会员本人为所属班级借用费用在原价的基础上少10元,即为50元/次。非社团会员借用按原价租借。每次借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超时未归还的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出租金额20%的违约金。)
三、甲方在出租音响话筒前给乙方示范相关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确保音响或话筒运行正常,无损坏。乙方租赁期间,若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当视情况进行赔偿,所造成的损坏当由乙方进行维修,损坏严重无法维修的当按原品赔偿。租赁结束时,甲方需确认投影仪是否有损坏。
四、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2小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6小时内给予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五、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中止合同,需提前12小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中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相关领导机关调解或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音响话筒租赁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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