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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9: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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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论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摘 要 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冲突规范都是以解决法律适用为目的,只是调整方式有所不同。统一实体法规范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的先天缺陷而产生,其顺应了国际经济变化的要求,虽然其自身仍存在不足,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必将不断提高。

关键词 国际私法 统一实体法规范 冲突规范

作者简介:谢佳,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5-02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调整的依据最终必定是某一实体法,然而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数个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在同一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往往是不同的,而且根据其效力原则均可适用,这就会产生法律冲突,那么要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呢?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和间接调整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综合运用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法规范,对国际民商事关法律系加以调整,最终实现国际私法的价值。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冲突规范都是以解决法律适用为目的,只是调整方法有所不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而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一、统一实体法规范概述

(一)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概念

统一实体法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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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从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来看,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出现要晚于冲突规范。在19世纪末叶以前,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是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范的,有问题都只能通过冲突规范解决,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结果,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的领域逐步扩展,其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日愈凸显。综合目前国际上已经制定的统一实体法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国际货物买卖。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国际货物运输。如1924年《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3.国际支付。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如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9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此外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还表现在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担保、国际电子商务等领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的领域必然会更加广泛。

(二)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发展历程

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最新成果,虽然它的历史并没有冲突规范悠久,起源较晚,但是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发展势头十分的迅猛。19世纪末叶以前,由于各国难以在某些民商事领域达成实体法上的协调一致,冲突规范就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唯一手段,即通过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何国的法律,并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说早起的国际私法只包括了冲突法,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将冲突法视为国际私法的同义语,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的地位。然而,冲突规范本身具有局限性,冲突规范仅能指出某些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由何国的法律来处理,却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缺乏明确性、预见性,只能起到间接的作用。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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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中还可能遇到许多问题,如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区际时际冲突等,会影响其能否有效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同时,当我们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可能会遇到找不到适用的准据法,导致纠纷无法解决。

为了克服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不彻底性,更加有效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从19世纪末开始,国际实践中逐渐兴起了直接调整的方法。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或者借助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惯例,把彼此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统一起来,直接适用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实体法从根本上入手,直接避免或者说是消除了法律冲突,通过更加积极的方法去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这样,作为国际私法直接调整方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就应运而生。

一般来说,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世纪末叶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对外民商事交往的需求上升,需要一个快捷有效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环境,才逐渐在某些问题上找到了国家主权利益的平衡点,这是出现了早期的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统一实体法规范。

20世纪初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统一实体法规范的调整领域逐步扩大到贸易领域,这一时期出现了一系列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如1924年《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统一实体规范在贸易领域的扩展,让资本主义国家看到了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发展前景,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上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在这一时期统一实体法规范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是统一实体法规范大发展的时期,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国际间经济合作的增加,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等等因素的影响,新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不断涌现,并产生了许多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统一实体法规范。

从整个统一实体法规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统一实体法规范改变了将冲突规范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唯一手段的局面,丰富了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将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结合起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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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相辅相成的方法体系,更加全面、高效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统一实体法规范的产生和发展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具有历史必然性,对于促进各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二、统一实体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一)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上最为古老、最重要的规范,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其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唯一手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国际私法学就是从研究冲突规范开始的。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的调整方法,仅仅是指出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由何国法来处理,而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这种间接性就造成了其无法克服的缺陷。

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明确当时人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冲突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定,就此而言,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缺乏应有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针对性。统一实体法规范的产生正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所存在的缺陷,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它直接把有关国家的实体民商法统一起来,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起到避免或者消除法律冲突的作用,比冲突规范更直接,更为明确,有着冲突规范无法比拟的优点。

当然,并不是说统一实体法规范就能够将冲突规范取而代之,统一实体法规范本身同样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数量有限,其涉及的领域有限,在涉及一国的文化、宗教、婚姻等领域很难形成统一的实体法规范。其次,现有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的参加国有限,使得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效力有限。同时,统一实体法规范对于要解决的问题不一定能做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统一实体法效力不及的地方,仍然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来解决。

虽然,统一实体法规范与冲突规范是相互补充,共同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局面将会长期延续。但是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比冲突规范更有优势,因此,在实践中,有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应当首先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只有在没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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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规范的情况下,才适用冲突规范。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趋势

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其首要原因在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把有关国家的实体民商法统一起来,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直接调整,更有利于形成一个快捷、有效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环境。统一实体法规范明确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公平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克服冲突规范的先天缺陷,其较之冲突规范有明显的优势。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不同国家冲突规范不一致,已经对经济交易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在现今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趋势下,只有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求,才能在实现国际私法的目的,统一实体法规范正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兴未艾,国际私法趋同化日益加强。“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倾向伴随着各国竞相改善自己国内、国际法律环境的活动而不断加强并将成为今后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从19世纪末开始,各国就已经掀起了现代意义上的统一实体法运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实体法运动的开端。欧洲议会在1989年作出决议,该决议提出统一各成员国私法,制定欧盟国家民法典,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掀起了国际统一实体法运动的首个高潮。在21世纪的今天,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趋势仍然不变,甚至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进步,各国间的交往不断加深,尤其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扩展,使得国际私法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得到显著提升。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国际私法,必然要顺应时代的潮流,不断发展,舍弃以冲突规范为主的调整方式,逐渐推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扩展,使得统一实体法规范能够在更多的领域发挥作用,当然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调整方式的作用也不可磨灭,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效力无法涉及,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仍需要冲突规范加以调整和解决。

传统国际私法将自己定位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手段,而现代国际私法则把自己定位为避免或者消除法律冲突的法律手段。传统国际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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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在定位上的差异,也决定了两者在调整方式的选择上有所差异,前者偏重冲突规范调整,而后者更为倚重统一实体法规范的调整作用。迄今为止,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最为适当的法律手段非统一实体法规范莫属。

三、结语

统一实体法规范的产生和发展都符合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及时代的要求,它能够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优势密不可分,事物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的,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发展也是如此,统一实体法规范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国际私法的所有领域发挥作用,当前它必须和冲突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们应当充分认识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正确把握统一实体法规范与冲突规范的关系,才能真正发挥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并推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明.国际私法教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钟立松.国际统一实体法运动:21世纪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杨树明,曾*.论统一实体法规范.现代法学.1999(1).

[4]柯远.论述国际私法中统一实体法的发展.法制与社会.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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