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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管承诺书 新媒体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6: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媒体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承诺书

为确保新媒体安全、规范、稳定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新媒体负责人,特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微信十条”、“账号十条”、“七条底线”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二、自觉做到不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自媒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强化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责任。

四、严格按照行业要求自律,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加强网络信息审查管理,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六、加强自媒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当新媒体网络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报告,妥善进行协调处置。

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每年1月15前到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签订《新媒体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承诺书》,新媒体账号相关信息(自媒体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账号名称等)发生变化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审核备案。

八、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新媒体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本自媒体负责人赔偿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刑事责任。

九、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和自媒体负责人各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泾川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泾川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

工作办公室 安全监察大队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自媒体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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