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保证合同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6 18:03:2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保证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贷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借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称丙方):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

推荐第2篇: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保证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___(币种)资金本金_________(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____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推荐第3篇: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保字()第号

保 证 合 同

债权人(甲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送达地址:电话:

保证人(乙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电话:1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借字()第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甲方办理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二条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同意债务展期的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作相应调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乙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事后乙方同意对变

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的除外。

二、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甲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乙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乙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甲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乙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乙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则乙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乙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四、乙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第九条乙方的其他义务

一、乙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乙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新担保。

四、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对乙方的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二、乙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乙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按本合同所载的送达地址向乙方发送相应文书 ,视同对乙方的送达。

四、本合同经乙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持份,甲方持份(本协议共5页)。

六、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4、;

5、。

甲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4篇:保证合同

编号:

保 证 合 同

——————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____月____日

保 证 合 同

方: 合伙制企业 负责人:

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方: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鉴于:

甲方向合格投资人依法募集,投资方向为

有限公司,管理形式为自主管理,运作载体为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此签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的有效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投资款项,其中拟投资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投资收益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具体金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债权担保起止日期: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2条 保证方式

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承担保证责任金额及时间以乙方实际向合格投资人出具的《履约担保函》为准。 第3条 保证范围及清偿顺序

3.1乙方保证的范围包括投资款、投资收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3.2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甲方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投资款;(3)投资收益;(4)

2

依据主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但超出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有)。 第4条 保证期限

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等全部费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同本协议4.1条之约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范围同本协议4.1条之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5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5.1甲方须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金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5.2甲方须保证所有借款之用途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5.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报送反映主合同所涉项目进度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利息支付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监督检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5.4甲方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歇(停)业、股份制改造、解散、被撤销、破产等情形时,均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3

5.5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5.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出借、赠与、抵(质)押、转移、置换等方式处分其占到总资产的20%或净资产的15%以上的资产;

5.7甲方在涉及诉讼案件,或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5.8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不得擅自将主合同债权、债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否则乙方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9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所有财务数据及申报的各类资料、文件均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遗漏,甲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第6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保证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具有独立承担保证资格,并已就签署并履行本合同获得必要授权,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

6.2 乙方保证其具有主合同约定项下全部债务的完全代清偿能力;

6.3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6.4当发生主合同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保证范围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6.5 乙方不得为主合同债权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若乙方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甲方行使追偿权,如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6.6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诉讼、仲裁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之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30日内提供新的合法有效担保,以保证甲方充分实现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6.7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发生:(1)合并、分立、合资、合作、变更注册资本、重大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2)停业、歇业、重整、被宣告破产、解散、财务状况恶化及重大经济纠纷、行政处罚等,应在发生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3)住所地址、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联络方式等变更,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6.8乙方不得以对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损害甲方的利益;也不因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而免除或限制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责任;

6.9当发生下述情形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1)甲方依照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2)甲方按照主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全部投资款;(3)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完全有效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5

第7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本协议标的金额(即保费)的3%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乙方应按本协议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全额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8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8.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9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9.2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到对甲方住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仲裁。第10条 不可抗力

6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1条 合同的承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其约束力及与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等其他事由所形成的延继主体,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第12条 通知和送达

12.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传真、特快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12.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递后第4日(以邮戳为准),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2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之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13条 其他事项

13.1本合同未作约定的部分,适用主合同的有关规定;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就主合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乙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主合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2年

乙方:————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2年

推荐第5篇: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人: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金融机构:账号:

债权人: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 年月的贷款合同或编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以下统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保证人声明与承若

1.1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贷款合同,完全了解贷款合同债务人的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全部条款,为贷款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处于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债权人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1.4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本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的陈述与保证

2.1债权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保证人的债务、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贷款合同发放的贷款或开立的银行承

兑汇票资金敞口(以下统称“贷款”),贷款为人民币(大写)。

4、保证方式

4.1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4.2当债务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贷款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担保范围

5.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等。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贷款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内容,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担保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6.2若发生法律、法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则担保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指明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6.3贷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期间为最后一期未清偿债务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6.4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6.5若贷款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就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做出变动(含达成展期协议),担保期间变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7、保证责任的承担及扣划约定

7.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7.2.1债权人依贷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

7.2.2债权人依贷款合同约定宣布提前收回贷款的。

★7.3发生7.1及7.2所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的任一账户上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清偿。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贷款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8.保证人的义务

★8.1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察,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8.2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贷

款合同项下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8.2.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8.2.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8.3保证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8.3.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8.3.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

8.3.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8.3.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3.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3.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3.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4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驶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9、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所作出的承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9.4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逃避保证责任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0、其他约定事项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所列方式解决:

11.1.1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1.2提交(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附则

12.1经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12.3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一式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经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要求就相应的条款作了说明。双方均已通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保证人(盖章):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推荐第6篇: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保证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担保债务

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以下主债务

债务1:_________ 债务2:__________ 债务3:__________ ……

除以上债务外的其它债务均不在本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之内。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四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8.保证人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债权人的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4.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七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

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

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

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九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了对方并提供了确凿证据的,不付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____月____日至

年____月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推荐第7篇:保证合同专题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条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担保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五、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

“当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项”中约定。

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四、地势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它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推荐第8篇: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1.(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推荐第9篇: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别提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担保债权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担保债权人(甲方): 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债务人(乙方):

通讯地: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丙方)(共 方):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担保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 银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 □《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协议)(编号: )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协议)项下的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及保证合同的履行,现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得全部财产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担保金额为债务人借款本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 %,即金额为人民币 ¥ 元整(大写:)。期限自 年 月 1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准;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债务人先行向担保债权人缴存风险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 %,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该保证金,不足部分继续向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偿。担保费率为 ,在银行贷款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到位后,由担保债权人一次性向债务人收取。

反担保人为多人反担保的,担保债权人有权向反担保人同时或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偿权。

为减少担保债权人的担保风险,债务人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 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担保债权人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抵押 □质押);

□ 提供反担保人为保证人,反担保形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

1、债务人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清单》;

2、反担保人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债务人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担保债权人凡因履行保证担保及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担保债权人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担保债权人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债务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担保债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债权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债权人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担保债权人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自接到担保债权人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担保债权人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担保债权人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担保债权人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担保债权人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担保债权人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债权人清偿。

第八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担保债权人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担保债权人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担保债权人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担保债权人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声明:

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担保债权人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

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

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2、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保证:

担保债权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担保债权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担保债权人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债务人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担保债权人追偿时,应优先偿付担保债权人追偿金额;

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担保债权人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担保债权人报备;

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

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担保债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担保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如属双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担保人已提请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各方已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逐一协商,达成一致。

担保债权人(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 编:

年 月 日

债 务 人(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 编: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丙方):

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 编:

年 月 日

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 编:

年 月 日

3、(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 编:

年 月 日

4、(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 编:

年 月 日

5、(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 编:

年 月 日

自然人(签字): 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配偶(签字):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自然人(签字): 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配偶(签字):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保证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丙方愿意为甲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 ____(大写) __________(小写)____,利率为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担保债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一、丙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乙双方就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丙方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丙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二、保证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保证期间,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丙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丙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甲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贷款等使乙方权益免损害的措施时,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丙方经营方式、自身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由丙方或丙方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丙方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丙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乙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如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丙双方协商不成,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乙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第11篇:保险代理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2篇: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工履反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就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委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5%交存,共计人民币元 (¥)。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那我保证金按这句话就是不能退了吗?)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

期补足保证金,逾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不足部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如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保函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 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项反但保。

1.由项目负责人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人反担保书》(附后)。

2.由第三方法人单位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甲方若出现重大违约违法或财务恶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调高担保费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新的反担保,甲方应予提供。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陈述;甲方承诺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具本项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前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违约事项;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恶化情形;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出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公章废止或启用、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担保等情形的;

(4)甲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仲裁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执行措施;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3、甲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出的文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传真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 保后监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本项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料提供一套原件给乙方,以备乙方保后监管之用;

2、甲方在开工后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量及下个月施工计划报送给乙方;施工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情形、被业主或行政部门处罚、通报、责令整改等事项,均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索赔及反索赔、工期顺延、签证困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终止前,为预防和控制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及项目部任何职员和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及财务情况,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真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与或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无异议: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监理会议等工程会议,可参与或旁站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本项目项目经理部成员及施工负责人、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情况,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取样检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有权调阅、复制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材料供应支付情况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项目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致使本项目施工出现重大困难、财务亏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脱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调查等重大事项,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项目、派驻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以避免事态及损失扩大。

5、本工程如有转包、分包(含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组承包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并将有关书面合同文件复制一份

送乙方备案。本工程如有变更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补充施工协议等重大事项,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逾期缴付《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项(保费或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均应按出具保函担保金额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所指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追偿时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差旅费、查档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佣金、有关中介费等各项费用。

2、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号

甲方(担保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电话:

乙方(保证人):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电话:

1、甲方已与银行 (下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的《合同》(下称“担保合同”),为丙方与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万元)及约定的其他费用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丙方不能按约还款,甲方代丙方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将对丙方享有相应额度的债权。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前述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反担保保证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1、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2、前款所述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以及甲方向丙方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各方约定应当记入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丙方债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前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即使本合同无效,乙方仍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无条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本条效力独立于本合同效力。

3、甲方为丙方贷款承担了任何额度和性质的代偿责任,即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

4、除本保证外,就丙方融资如有其他反担保,乙方承诺与其他反担保人向甲方承担共同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他反担保的任何事由对本合同项下担保的额度、期限、顺位和其他任何事项提出任何抗辩。

第五条:声明

乙方就本合同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依法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向甲方提供此保证担保。

2、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主体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减轻、延迟或免除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乙方完全了解甲方保证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乙方具备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全部权利和权限,根据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或管辖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章程、合同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乙方已经或将及时办理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办理的一切授权、决议、审批、披露、公告、登记等手续,从而确保本合同效力的完整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全面、有效的行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权利受到任何限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

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乙方通知义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2、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4、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发生分立、转制、合并、终止、合资等变更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股东发生变化的,或发生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产生影响的事项;

5、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甲方(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保证人):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第14篇:保险代理保证合同

保险代理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 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5篇:委托保证合同

委托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开户行:电话: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开户行:电话:

甲方向票等,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中华人号

未经乙方

》(以下称“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第

书面同意,超出乙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的方式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自代偿之日起,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2、乙方向甲方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

3、甲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及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等。甲方同意乙方委托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四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

甲方本次委托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一年,担保费率为:年%,合计人民 币元(大写)元整。

二、甲方本次委托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应于年月 日前以转帐方式将应付担保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汇入乙方帐户。

三、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不论何种原因均不予退还。

第五条 反担保

甲方应在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之前,按照乙方的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以自有资产或第三方资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依法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保证自己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能独立履行本合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甲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督促甲方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担保贷款专款专用、按期还本付息。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经营状况及担保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积极配合;有权要求甲方随时报送反映甲方资金和财产情况、经营状况、担保贷款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等的财务报表及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否则,为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前,除乙方书面同意外,不应为下列行为:

(一)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的全部和部分;

(二)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清算等。

四、甲方应当在下列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落实本合同的主体变更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权益:

(一)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二)拟申请破产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三)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四)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签署对其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七)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其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乙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甲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甲方商业秘密。

六、乙方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甲方行使反担保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否则,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甲方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乙方代偿的,甲方除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偿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外,还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向乙方另行支付自乙方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同意乙方委托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不限于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划上述款项。

三、因甲方未能遵守第七条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按担保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大写:万元),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乙方为避免损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甲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认为甲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对其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可以向甲方行使反担保权利。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的抗辩权

乙方依法享有甲方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2、甲方送达地址、联系人确认如下:

① 地址:

② 联系人:

③ 联系人电话: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贷款人一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 日年月 日

第16篇: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2015担字第 号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方式

1、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债权本金人民币 万元(¥: )及息费(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两年。乙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四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的保证责任不

-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含义做了解释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3

人所提供的担保或抵押影响,也不因他们的存在而免除或减少,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或因变现其他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六、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债务人延长借款期限。

七、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本人的任何宽限行使《股权最高额债权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债权人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 各项义务。

七、因本担保书发生争议,可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保证书自担保人签字即刻生效。

承诺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年 月 日

- 5 -

第17篇: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山西商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保证人):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银行(以下称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借款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中贷款人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具体事项如下:

借款本金:。

利息:。

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保证范围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贷款人的损失和费用,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保证。

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轻或解除。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二、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率为:;

担保费为:。

上述担保费先按一年期限计收,待上述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依据实际的借款期限核收,超收的部分担保费,退还乙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项目评审费:

担保项目评审费为:。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待甲方的保证责任完全解除后予以返还。

二、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方式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三、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向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约定合同义务。

四、借款用途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反映乙方的真实运营状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和汇票使用等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全面、无条件地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随机的、以任何形式地检查和监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除下列第5项外,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借债、对外担保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权益的其他行为;

2、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产权或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兼并(合并)、分立、合营、合作、联营、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改制、歇(停)业、解散、被撤销、破产、股份的转让或质押;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4、以出租、出售、出借、赠与、抵(质)押、转移、置换等方式处分其占到总资产的5%或净资产的10%的资产;

5、涉及重大诉讼案件、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须于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或在可能出现强制执行措施前书面通知甲方)。

在乙方或反担保保证人有上述五种情形下,甲方有权参与清算或有关决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制定,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如改变贷款用途等);也不得擅自将主合同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八、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借款合同》正(副)本一份。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约定的义务的,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应按上述甲方已代偿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特别违约金。

二、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约定义务的,乙方应当每日按其应履行义务(应付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保证责任。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每延迟通知一日,应承担在保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按借款数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反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或第三人以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由甲方与反担保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解除:

1.乙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乙方不能提供反担保或甲方认为其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

3.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不能与贷款人订立《保证合同》;

4.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能与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之

2、

3、4解除的,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关于甲方的保证责任的任何约定均自甲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生效,并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经过了双方的充分协商,且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中,均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者订立补充条款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备查。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1.

2.

甲方:乙方: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18篇:借款保证合同

借款保证合同

借款人名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

保证人名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担保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资金本金(大写)元人民币(大写:元整)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和罚息。

第二条 丙方保证代甲方清偿甲方在上述借款到期而未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罚息,并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合并、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由变更、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条款,应征得丙方的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丙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及罚息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及罚息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按担保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变更主合同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19篇: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反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书编号:HRDB () 融字第号

本合同编号:年 (反保证) 融字第号

签订地点:

甲方(反担保方):

1、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2、姓名:身份证号码:

3、姓名:身份证号码:

4、姓名:身份证号码:

5、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担保方):广东xx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州市xx大道xx广场xx室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签约事由:

鉴于乙方为债务人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自愿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贷款合同》是指乙方所担保的由贷款银行与主债务人之间拟/已签订的编号为

()号合同。

(二)《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定义与解释均适合用本合同。

(三)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因《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所产生之债务,即主债务人未

(四)

(五)

(六)

第二条

(一)

(二)

(三)

(四)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贷义务,或因主债务人逾期由乙方代偿及支付贷款银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所生之债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一切款项。 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当援引合同、《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应当包括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变更的《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本合同所称严重违约行为是指:转移抵押物、伪造、编造财产凭证等资信材料;隐瞒或有负债数额巨大、重大未决诉讼、企业破产、抵押物、质权存在的权利瑕疵等事实行为。 贷款合同设立的贷款种类、金额、利率及期限 贷款种类: 贷款本金: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正)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具体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 甲方义务:甲方对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债务。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书》编号为HRDB () 融字第()号终止之日止。 反担保范围:主债务人依照贷款合同应履行的全部债务,乙方依照保证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应当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

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的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

以及依照《贷款担保合同书》的约定乙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第六条

第七条

(一)

(二)

(三)

第八条

(一)

(二)

(三)

第九条

(一)

(二)

第十条

(一)

(二) 甲方:甲方为法人机构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性质、名称及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协议或文件等原因而免责。甲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消,甲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义务由变更机构或清算机构承担的手续。如甲方隐瞒本企业出现变更、清算等重大情节或未经通知义务,则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姓名、婚姻家庭、家族企业破产、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原因而免除。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清偿债务,乙方有权行使一切经济手段要求甲方履行反担保责任,并按担保总额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机构或清算机构按保证总额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依照原贷款合同需提前履行,但主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主债务人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致使乙方担保义务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等情况。 甲方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做出如下声明: 须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只要接到债权人、乙方提交的主债务人未及时、足额的履行还款义务通知,即使代偿的义务乙方尚未全部完成,甲方均无条件履行反担保义务,本反担保保证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及进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标的涉及甲方拥有的包括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购买的国债及保险、所持有的股权、投资物业等,甲方现在或将来均不以任何理由对司法管辖、审判或支付令、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 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 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或撤消公证债权的文书,或甲方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

(一) 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生效。

地址确认: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1204室

现各方确认,上地址为确定地址,各方文件传递到达上述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二)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作被送达:

1、如系信函方式,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方式,则为传送之日;

3、如系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签字、盖章或保证无效不影响其他保证人保证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本合同作为《贷款担保合同书》编号:HRDB () 融字第()号的从合

同,与主合同出现差异,则以主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之事宜,依照本合同相关

条款处理。

(二)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方、乙方、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按

需制备。

甲方:

1、

2、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签名:

年月日

3、

签名:

年月日

5、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广东xx担保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4、签名:年月日签约地点:

第20篇:范本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BZ20131111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男,身份证号:)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男,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11月11日,合同签订地点:

为确保(男,身份证号:)(下称债务人)与乙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131111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乙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信守: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1.1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为(币种) 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且独立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见主合同的约定。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6.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6.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设立本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4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6.5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6.6甲方承诺:甲方保证监督债务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若债务人擅自改变信贷用途,甲方不对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提出任何抗辩,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相关内容。

7.2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3甲方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4债务人和乙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乙方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转让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支付。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7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权利和义务还包括:

7.7.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以及年度末的当年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签订之重大经济合同、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7.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随时接受和配合乙方有关人员深入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总账、分账、凭证、有关经济合同等的监督检查。

7.7.3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7.4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乙方:

(1) 甲方发现债务人有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况;

(2) 甲方因其他债务而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 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和电话、传真等发生变更;

(4) 甲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5) 甲方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6) 甲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7) 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受清偿前,向他人提供担保;(8) 甲方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甲方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9) 甲方转让其自有物业或其他财产使甲方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10) 甲方发生亏损或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11) 债务人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信贷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12) 甲方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3) 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担保能力、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或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具体情形,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甲方的担保能力。若乙方认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7.8甲方为自然人时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

7.8.1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乙方:

(1)甲方发现债务人有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况;

(2)甲方因其他债务而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甲方住所、婚姻状况、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

(4)甲方经营的事业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5)甲方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6)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受清偿前,向他人提供担保;

(7)甲方转让其自有物业或其他财产使甲方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8)甲方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9)债务人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信贷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10) 甲方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1) 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担保能力、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或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具体情形,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甲方的担保能力。若乙方认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7.8.2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乙方的债权。若乙方认

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其监护人、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 甲方因患疾病或遭遇事故等而昏迷不醒、身体残疾或严重影响生活;

(2) 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甲方下落不明、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4)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3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担保之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乙方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9.2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9.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9.4.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受清偿的。

9.4.2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任一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9.4.3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4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5甲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6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7甲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8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况的;或者甲方为自然人时发生患疾病或遭遇事故等而昏迷不醒、身体残疾或严重影响生活,丧失或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下落不明、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以及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

9.4.9甲方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10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它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乙方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主合同约定转为到期的债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累加性

14.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义务的连续性

15.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效力及独立性

16.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16.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合同担保之主债务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对乙方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七条合同的公证

17.1本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8.1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经甲方签字捺手印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其它

1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担保业务划归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担保业务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19.3凡乙方就本合同以函件方式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电传、电报、传真一经发出即被视同已送达收件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收件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

对甲方发生的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9.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有关部门留存份。

19.5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签字、捺手印):

(自然人)

乙方(签字、捺手印):

(自然人)

保证合同范文
《保证合同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