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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费维稳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水费欠费维护稳定调研报告

根据晋维稳定通﹝2010﹞9号《关于开展维护稳定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好中央和省、市关于“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我公司支部对自来水费欠费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并提出解决措施,避免因欠费停水引发不稳定的问题。

水费是城镇供水企业的主要收入,是供水企业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欠费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的权益,严重的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欠费还严重阻碍了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更新设备、扩大投资经营规模,使企业的再生产能力下降,服务和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甚至陷入欠费—服务下降—欠费的恶性循环中。 如用水户长期拖欠水费,供水企业必然要根据相关的供水法律法规,对拖欠水费的用户进行停水处理,这就会引发一些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一、水费拖欠原因分析

1、行政干预水费减免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很多方面还表现出传统计划经济的特点,行政干预过多,合同当事人信用丧失,企业财产权被侵害等案例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供水企业当年欠费率约20%~30%左右,个别地区甚至高达30%~50%,其中约80%属于企业用户,尤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有不少历史欠费便是当地政府为了减轻国企负担或引入外资,进过行政

1 干预单方面同意减免的,不但涉及金额较大,时间较长,而且手续不全也不规范,自来水照样正常供应,使供水企业合法的收费权利长期无法实施,更为严重的是带来当地恶性的示范效应。

2、欠费单位缺乏偿债能力

由于传统的城市供水企业缺乏有效的追缴欠费激励机制等原因,造成巨额的历史欠费得不到及时清理,许多欠费大户清算时早已成为难有转机的“烂摊子”,无人负责也无能力偿还历史欠帐,同时,由于自来水先用后付费的特性,使这些欠费企业清产时无法核对欠帐余额,甚至根本不承认供水企业提供的欠费数据,使供水企业的合法债权被剥夺。评估机构在没有可靠依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判断和处理这些欠费,于是,只好继续挂帐。

3、恶意拖欠影响水费回收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供水企业开展了更人性化服务,增加软性催缴措施,尽量减少强制手段。但是部分单位和个人在搭便车意识的支配下,以水管漏水、计量不准以及内部纠纷等为由,生磨硬泡拒交水费,有的更是利用政策空子故意长期拖欠不付。

4、小区拖欠水费

由于小区没有实施抄表到户改造,小区住户的用水量总和跟总表悬殊,造成水费欠费。小区欠费的背后,是物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深层次矛盾的体现。主要原因是:小区内的供水设施建设早,各小区的物业更换频繁;小区管理不善,业主拒不交费给物管而产生导致欠费;许多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存在矛盾,水费往往无法足额收齐上缴。2008

2 年11月—2009年12月,××小区应付水费128538元,物管实际按住户水表收到的水费为113890.05元,两者差额为14647.95元。2010年4月15日,××业主委员会跟物管讨论,决定从2010年元旦起,小区内住户每月加收1吨自来水费作为小区自来水自然流失补差价,但因小区部分业主的反对没有实施,2010年1至5月金实小区拖欠水费50550元。

5、农村总表的欠费

一些村委会、村小组供水设施建设早,管网漏损大,水表停走、盗水等情况严重,村会委、村小组没有负起管水责任,只是把水费抄收包给私人管理。遇到村委会换届、村小组换届,往往先前管水人员收取的水费不交自来公司,新接手的人也不管,村委会、村小组也没有具体的管理措施,造成拖欠水费。如兴旺、墩子村委就属这种情况。

二、加强水费追缴加收的对策研究

1、保护供水企业产权排它性的法律建设

市场经济越发达,产权排它性表现越强烈,所有权保护问题越重要。在各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中,私有财产权排它性最强烈。随着城市供水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的推广深入,关于产权排它性和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制约城市供水体制改革的瓶颈环节。要在具体、大量的工作中,审视和检讨过去的习惯做法,把侵犯个人和企业合法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及时纠正过来。建设部2004年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提出“获得特许经营管理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不仅体现新宪法精神,而且极大鼓舞投资者的信心。

2、尊重城市供水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

使用、消费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就必须等价支付货币,否则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有权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追偿。城市化是中国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市场化是国有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政府在进行城市化和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不能把巨大的转化成本都转嫁到提供公共设施的企业身上。同时,在经营管理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前提下,供水企业同行政主管部门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即使政府占有企业的较大股份也要按照公司法的原则和程序办事。一方面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依法行使,该交的水费必须依法交纳。政府用水、市政用水、园林绿化用水等不能随意减免。另一方面经济管理上的问题必须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会讨论解决,不能用行政命令代替经营问题和处理经济纠纷。

3、加强与执法机关合作追缴欠费

政府在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完成正常的供水及发展任务时,有必要也有责任,帮助供水企业理顺企业间的欠费纠分,对于恶意用水、偷水、欠费等用户采取法律手段。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供水企业对偷盗水和欠费用户,采取定期整顿和强制拆表等措施;农村地区与当地政府签订责任合同,作为政绩考核依据。另一方面,对于道义劝告和行政执法累教不改的用户,能过司法途径,追缴欠费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按照《××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县自来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对未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4 供水设施的新建住宅,公司不予供水。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公司有计划地实施制定抄表到户改造,同时希望国家从资金等各方面对抄表到户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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