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公共场所设立审核制度
许可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工农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 任 人:卫生窗口受理人,现场审核人员(A、B)、卫生监督所所长
二、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理发店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标准:
(一)经卫生机构进行审查检测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
6、GB16153-1996)的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3、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4、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花名册;
6、1)地址方位示意图;2)营业平面图;3)卫生设施平面图(必须标明长和宽)。
7、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及消毒设施清单;
8、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
9、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六、受 理:
卫生窗口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说明理由,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审查与决定
(一)、由环境卫生科室经办人A、B(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及相关卫生单位责任人于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现场踏勘。
(二)、现场审查或现场卫生监测不合格者,应在要求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现场踏勘结果合格的,报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批,当日做出给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卫生窗口受理人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打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通知申请人来领取。
(五)、审核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黑卫财„1992‟61号文件;
八、监督检查:执行《鹤岗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执行《鹤岗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十、公式。
受理审核决定将在工农区政府网站上公布。http://www.daodoc.com/
附件:工农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