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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德清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合理有效利用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局和县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县委管理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总经理(行长、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三)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四)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县委组织部、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工 1

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县国资局和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对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建设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控制职务消费水平,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交通 2

的需要。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领导人员的人数。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标准,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新公务用车到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旧公务用车的交接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不得因领导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3

费用,以及日常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和加油,以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原则上应当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公务用车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有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车辆,不得接受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赠送的车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在薪酬体系中包括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在薪酬体系中不包括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所 4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应当明确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人数后,方可报销。

负责业务招待费审批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应当由企业确定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报销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业务餐饮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进行,不得在高消费餐饮场所、会所等进行宴请。

业务餐饮活动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五章 会议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超范围、超标准开会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六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企业收回。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差旅活动中住宿、伙食等费用标准和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安排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

第八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德清县乡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德委办〔2014〕2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执行任务,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港澳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期间与执行任务无关的费用,不得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列支或补贴出国(境)费用。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局或县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

第三十九条 县国资局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年度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水平。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国资委或者县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备案报告。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总体预算情况,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情况。

(二)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变动情况分析。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

(三)上年度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分项目按人编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在备案报告中进行说明。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 8

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县国资局或者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在执行前应事先报县国资局或者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不得有中央和省、县等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费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严格执行,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内部主要职能机构。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合县国资局、县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实行职务消费预算备案管理,切实加强管控能力,全面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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