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财产协议
甲方:郭志全
乙方:杜明吉、杜明吉之妻曹开群、杜明吉之子杜红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
1、乙方因生产急需资金,经甲方介绍并且已向贷款人担保,于2010年3月乙方已向张太平借款人民币现金21.5万元,约定了付息,明确了利息计算方式,月息9200元。
2、乙方将自己的私有房产,座落在龙门镇政府大街102号第三层楼房约170平方米抵押给甲方作担保责任。抵押期间,该房的所有权权全属甲方,直至乙方按约还清了张太平的借款本息后,甲方失去所有权及抵押房屋。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担保抵押财产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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