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
一、为落实屠宰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规范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人员负责抽样和检测。
三、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尿样每份不少于60毫升。
四、每份样品应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五、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发现阳性的,应立即停止屠宰,通知货主将同批生猪转入隔离间进行隔离,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抽样进行确证检测。
六、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台帐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瘦肉精检测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