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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发【】121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权设点受理初审和市场出让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2006]121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自2005年5月国土资源厅实行矿业权登记服务前移,试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点受理初审以来,各盟市严格按照厅有关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了更好地做好探矿权、采矿权设点受理初审和市场出让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点受理的范围

属国土资源厅法定登记发证权限的下列情形,由矿产地或勘勘工作区所在盟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初审当事人申请:

(一)除国家、自治区政府出资勘查新立项目外,所有探矿权申请登记事项。

(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申请事项(含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登记发证)。

(三)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事项。

(四)属盟市发证权限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事项。

二、设点受理的操作程序

(一)凡属上述范围的矿业权申请项目,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后1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报件进行初审。属探矿权申请的,分类填制?《探矿权审批确认表》、《探矿权申请资料审查情况表》(见附表),连同探矿权申请数据一并传真传输或专人报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并相互进行确认。属采矿权申请的,填制《采矿权审批确认责任表》和《申请资料审查情况表》,传真或专人报送至厅矿管处,并相互进行确认。

(二)厅矿管处在收到确认资料及数据后10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分管厅长签发。

(三)分管厅长签发后5日内,厅矿管处对矿业权申请进行许可证配号,并将确认责任意见传真至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盟市根据确认意见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准予或不予登记:依据厅配好的勘查、采矿许可证证号(文号),颁发相应许可证或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三、设点受理初审的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好对矿业权报件的受理和初审职责。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有关上报手续,不得拒绝受理、自行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拖延上报时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及时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不得违规受理或存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否则,厅将追究盟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探矿权采矿权的延续必须要在许可证到期前30日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方可受理,逾期申请的,一律不得受理,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要对已到期或过期的许可证认真清理,并及时上报已灭失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名单。

(三)要积极协助对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项目以及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配置资源的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意见。

(四)自10月1 5日后,各盟市均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点审批确认表格报送,原有表格作废。

四、矿业权市场出让的有关要求

(一)矿业权市场出让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意见》(内国土资发[2006]42号)规定的市场出让原则、操作程序办理。

(二)属厅发证的矿业权市场出让项目原则上委托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盟市申请委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让项目的范围、面积、所在旗县;

2、出让区域地质概况、以往的地质工作程度、提交的地质资料(含1:20万区调以上资料),以及地质资料的保护情况;

3、申请区域矿业权设置情况及与周边矿业权的关系(附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业权分布图);

4、出让范围与各类地质、土地规划、城镇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区域的关系;

5、有无重要公路、建筑物、军事区、环境和林地等自然保护区;

6、拟出让的方式,市场准入条件等;

7、委托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盟市编制的矿业权出让方案应附以下资料:

1、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公告(含风险性提示)

2、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

3、成交确认书(样本)

4、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若为空白地,应附具国土资源信息院的证明材料

6、矿业权评估报告书(空白地可不附)

(四)矿业权出让实施中,实施机关向竞买人提供如下资料:

1、竞买申请书(样本)

2、竞买保证书(样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

4、授权委托书(样本)

5、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探矿权或采才权出让合同(样本)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9、矿区交通位置图

10、矿区范围图拐点坐标和示意图

(五)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由国土资源厅委托实施机关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见附件)由出让机关在办理勘查许可证确认发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时与竞得人签订。

(六)受委托机关要客观,真实地编制有关矿业权出让资料,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让方案实施,不得编制虚假资料或任意改变市场出让的准入条件。否则,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要积极协助和督促以市场方式竞得矿业权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国土资发

国土资电发

国土资发219号

国土资发〔〕74号

国土资发12号

国土资发17号

西国土资发11号

成国土资发〔〕80号

粤国土资发235号

西国土资发13号

内国土资发【】121号
《内国土资发【】1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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