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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国土资发11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国土资发„2008‟11号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畴县国土资源

系统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所室:

《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办法》、《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承诺制度》、《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限时办结制度》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1—

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全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工作不实、严重失误;

(六)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七)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牌;

(八)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九)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十)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十一)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二)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不认真履行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至第(十) 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结果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3—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

(一)党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州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县局人事股、财务股、政策法规股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4— 并进行核实。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调查组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加重问责。

第十四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由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机关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 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机关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5— 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和《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国土资发„2008‟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事项。

(二)各类审批事项的程序、条件和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向办事群众提供办事指南,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根据法律法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作出承诺,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办理的申请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必须一次性告知。

(五)待人接物要举止文明、礼貌周到。对群众的疑难要耐心解答。

(六)正常上班时间,随时服务,能办的事马上就办。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特事特办。

第三条 违反服务承诺的处理

(一)在工作中,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行政问责。

(二)对申请报件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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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当事人投诉的违反服务承诺的处理,要将处理结果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第五条 投诉办法

1.当事人可以打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电话为: 0876—7628843,0876-7627227。

2.当事人以书面材料反映,书面材料交县国土资源局人事教育股;也可以投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楼门前的意见箱内。

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爱民、为民,树立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规范“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受理或引荐来访人员时的具体要求,为首问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及下属单位。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掌握本部门、本股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积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能够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及时办理;由于材料不齐或其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并热情耐心解答有关询问。

—7— (二)对属于本股所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引导交由具体经办人员办理。

(三)不属于本股所室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相关的职能股所室、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四)不属于局机关和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力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访、来电、来函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举止文雅,做到热情服务,文明办公。

(六)属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不清楚”等为由敷衍问讯人。能办的事马上办,不得拖延、推诿,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优质服务。

第六条

各股所室要设立首问责任制度登记簿,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时间,来访、来电、来信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的事项、投诉反映的内容、办理情况。

第七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规定,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给予诫勉谈话;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在全局大会点名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所在股所室和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单位;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对责任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当年不能评为称职并调离本岗位;对屡教不改的,予以待岗处理。

第八条 注重典型宣传,结合年度个人考核,对模范执行首问责任人的典型,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西畴县国土资源系统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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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查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给予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局办公室编制本局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股室、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股室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业务处理流程卡,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部署和落实:

(一)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

(三)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股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延

—9— 期申请表》,说明原因,由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本局受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公示、招标、拍卖、挂牌、勘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收件人员应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业务受理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属本局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及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二条

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局法规股投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国土资源 行政问责△

制度

通知

报:州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县行政问责办公室、县“三 项制度”办公室。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校对:吴际、杨珺

(共印2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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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国土资发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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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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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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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土资发235号

西国土资发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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