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公司各项工程、材料采购预付款的结算、管理,保证各项预付款使用合理、结算及时,有效控制预付款坏帐风险,特制定本 度。
二、
申请预付款时需相关业务部门持审批后的有效合同办妥预付款业务初审手续,经财务部门复审后,报有关领导签批方可支付。
四、
因资金调度原因间隔30天以上已批未支付的预付款申请,支付时需经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从新签字确认。
五、
预付款自支付之日起由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登记台帐,跟踪预付款的预付、结算过程。
六、
每月初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预付款台帐信息,书面督促业务经办人员及时结算、冲报。
七、
业务部门经办人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起3月内负责结算、冲报完毕。
八、
对前笔预付款未结清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后一笔预付款。
九、
除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外,预付款(工程类从合同)超3月未冲报账的,进行重点监管清理
(一)
预付款发生3——6月的,责令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停工专项清理,停工期间发基本生活费,清理发生差旅费等自理;
(二)
预付款超6月未冲报账的,转应收账款管理并对业务经办人给予预付款金额5%的罚款及调离岗位。
(三)
预付款转应收款管理后执行集团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有关规定。
十、
本制度执行前未结清的材料采购预付款,由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跟踪相关业务经办人,限30日内清理完毕,工程类预付款按原合同执行。 十
一、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前期规定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十
二、
本制度相关解释,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预付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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