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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1: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本文所指政府合同是指以各级行政机关为主体签订的公务合同、民商合同、行政合同、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开发协议等。这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合同,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由于签订合同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签订合同、审查合同的特殊性。

政府合同文本的起草

一、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在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会有一方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作为政府合同必须由政府一方负责起草。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合同条款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大相径庭。起草一方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对我方不利之处。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二、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忌含糊笼统。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如果约定不清楚会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违约成本降低了,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在平时交易中的约定俗成的事项如商业惯例、合同的一些附随义务等最好写入合同。

三、签收条款注意事项。最有效的签收是既有收货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员签名验收,又加盖收货单位的公章或业务章。如果只有业务员签收,对方不愿加盖任何单位章的,这种情况在实践经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来处理;一是要求对方通过银行付几次款或盖章对帐,即要从收货单位的银行帐户上汇款到送货单位的银行帐户上,而且要保存好以前的签收单。这样,即使以后这个业务员被收货单位解雇、只要你有以前的收货签收单及银行的电汇单为证,也可以证明该业务员的行为代表收货单位,货款也就不怕收不回了。二是在合同中先约定收货方式,比如收货方多列几个业务员作为收货人。这些人收货人签字视为单位签收。三是在列明收货人或者运用银行转账等方式时,应当注意收货人被单位解聘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在合同中这样约定:“如果这些业务员被解聘,对方必需提前书面多少日通知我方,否则合同所列人员签收视为单位签收。”这样才会保证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四、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注意四点:

1、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违约金不能和定金同时使用”合同法规定只能选择其一;

2、在约定违约金时,注意写明赔偿了违约金后保留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不让违约金变成解约金的性质;

3、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没有规定具体违约责任赔偿计算方式时,或者对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目;

4、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哪些损失属于违约赔偿的范围,合同法规定了直接损失可以作为赔偿范围,但是也规定了可预见损失也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什么是可预见损失,诉讼时难已证明,所以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那些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所以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事与怨违,往往双方对管辖条款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时可以选择约定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

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约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

2、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选择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

3、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约定仲裁管辖,二者只能择一。

六、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合同中标的质量问题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作为供货合同或者加工承揽、定做合同,在合同中对质量一定要约定明确。首先,可以参考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如果有同一等级有多种标准,还应当明确约定采用那个标准。如果在没有这些标准时,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设立标的质量审查办法,否则会引起质量纠纷。要求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时一定约定“检测主体”,就是谁出检测报告有效。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质量异议期、质量保证期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上没注明对质量的负责期限,则送货单上最好注明质量异议期。比如,可以这样约定\"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必须在收货后15天内书面提出,30天内退换,否则,视为需方验收完全合格。质量保证期是多少时间内质量有问题由我方负责,目前有些产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质量保证期,所以我们自行进行约定。在约定时,还要注意,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政府合同的审查

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同的审查、备案、监督工作。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第一,审查合同对方是否有资格签订合同,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查经营范围,特别是特许经营种类如:烟、酒、盐、化工源料等。

第二,审查合同签章是否与合同中对方单位属名一致、签约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内容有无,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如对方仅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有效性。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审查的方式:

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签约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双方签字盖章、签署时间、签署地点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采购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 “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 沟通、参照与寻找法律依据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政府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在合同已经起草完毕,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后进行的最后一道工序。

一、合同形式的选定。毫无疑问,政府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但是书面合同又有不同的类型:(1)合同确认书签字及双方当事人通过电报、电传、信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事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2)表格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和内容,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 (3)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它并不是合同本身。政府合同要求的书面合同应该是正式的、正规的合同。

二、合理选择、确定我方签约人。政府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当是主官亲自进行。也可由具体代理人进行签约,代理人进行签约一般应该为分管的副职。或者是具体执行部门的主官。

三、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盖章有关事项。合同一般双方当事人的代表签订后,有一个盖章过程。有时,对方往往以未带公章为由,要求单位先盖章,自己在把合同代回单位盖章。这样处理,是很危险的。可以要求对方拿一份合同回去盖章后,再拿来与我公司盖章的合同交换,这样就可以避免合同被对方串改的情况出现,同时在双方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时,还可以已此方式争取合同签订地在我方住所地,以便为诉讼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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