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住所、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60%或者减少20%以上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需在监管系统上打印)一式三份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单位相关印章送交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相关印章印迹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
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印迹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备案书(一式两份)送交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并附进行信息公开的照片。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纸张规格统一为A4 ,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