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湖北 社区矫正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良性循环为目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要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湖北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依法适用、依规办理的原则。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3、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提高矫正质量。

4、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其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内容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并实施奖惩;

2、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确立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理念;培育起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和社工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铺开提供经验。

四、社区矫正组织机构、队伍及职责

(一)矫正机构

省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黄远志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郑少山,省委副秘书长黄兆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徐新,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鲁志宏,省司法厅厅长张坚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副厅长兼政治部主任刘治安任办公室主任。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深入,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在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之下,在省司法厅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可以比照省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可以将编办、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纳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试点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乡镇)分管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1、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在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2、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3、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4、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5、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工作。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需收监执行的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6、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以及装备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机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三)工作队伍

试点街道(乡镇)应建立由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含从监狱、劳教单位抽调的民警)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2、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老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社区矫正志愿者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下同)批准并颁发聘书。

五、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矫正机构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4、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5、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要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与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勾。凡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二)矫正工作制度

1、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书面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下同)办理登记手续。

2、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不服从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管理、教育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要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要及时处理。

3、教育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方案。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4、考核及奖惩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改造表现好的给予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给予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减刑;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行政奖惩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建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出建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提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5、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指导就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6、解除制度。矫正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其矫正期满前一个月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监外执行期满且刑期届满的,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其监外执行期满前一个月出具书面鉴定材料,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原执行机关发给其《刑满释放通知书》;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的,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其监外执行期满前一个月做出鉴定,提出建议,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中收监执行的,由原执行机关负责将其收监执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7、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正式案档,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解除矫正鉴定材料等法律文书和其它应存档的有关材料。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副档,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和其它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按期解除社区矫正或矫正对象死亡的,矫正对象的副档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矫正对象期满时所在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整理后归入正档集中统一保存;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8、监护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居(村)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矫正职责。

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上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制度和矫正工作制度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2005年。

(二)试点单位:武汉市、襄樊市、荆门市、宜昌市、黄石市、咸宁市各选择1—2个街道(乡镇)先行试点。

(三)试点进程: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5年1月——3月。主要工作是召开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形成工作机制;各试点单位摸清矫正对象底数,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单位的矫正对象的移交、接收工作。

2、实施阶段:2005年4月—10月。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2005年11月—12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在上述试点单位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在全省铺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试点单位的各级党政领导,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坚持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加强协调。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

(四)提供保障。各试点所在单位的党委、政府要为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调查研究。试点过程中,要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摸索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广大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湖北 社区矫正
《湖北 社区矫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社区矫正简介 社区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