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字:人民币 房屋 产权 安置 车库 纠纷 人民政府 旧城改造 相关 规定 补偿 货币 结算
摘要:
一、受送达人:沈长根、沈金花、丁柏林、丁玲宝、丁小林。被拆迁房屋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建筑面积151.25平方米。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22.18平方米和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1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12.13平方米;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44393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二套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
发表于:2010-02-08 11:09:22
嘉善善建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在取得拆许字(2007)第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依法对嘉善县县城北门街地块实施拆迁。
因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嘉善善建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已就下列6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向本局申请行政裁决,本局已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送达如下。
一、受送达人
沈长根、沈金花、丁柏林、丁玲宝、丁小林。
被拆迁房屋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建筑面积151.25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22.18平方米和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1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12.13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44393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二套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06659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62266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8幢102室、1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二、受送达人
杨连翠、刘根生、刘连海、刘根法、刘代妹、刘带芬。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20号,建筑面积31.73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子胥苑46幢2梯602室,建筑面积47.27平方米,车库15.48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90952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166922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75970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4幢201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20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三、受送达人
孙寒雯、陈秀霞、孙作民、程佩英、孙琴声、汪静纯、陆秋霞、孙纪元、沈珍百,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23号,建筑面积167.89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23幢1梯502室,建筑面积79.85平方米,车库8.99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0幢2梯602室,建筑面积96.34平方米,车库18.3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89386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21478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32092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1幢202室、2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街123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四、受送达人
徐再明、徐美菊、徐银菊、徐美玲、徐美珍,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16弄1号,建筑面积107.61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1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10幢东梯201室,建筑面积116.11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44348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332787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11561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2幢202室、2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16弄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五、受送达人
张金富、张金芳、张金兰。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81号,建筑面积121.67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12幢1梯502室,建筑面积75.35平方米,车库18.80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8幢3梯501室,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车库9.4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74759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433021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58262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1幢204室、205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街8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六、受送达人
王金龙、王金虎、王金明、胡嘉英、王金宝。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45弄
1、
2、3号,建筑面积213.84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7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121.24平方米,车库25.09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0幢1梯601室,建筑面积96.34平方米,车库18.3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633442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650685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17243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3幢201室、202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45弄
1、
2、3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逾期未搬迁的,本局将依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本公告期为7天,自发布之日起算。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上述受送达人见本公告后即到嘉善县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县城解放西路53弄1号三楼,联系电话。
8402557
1、84031064)领取《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嘉善县建设局2009年7月15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