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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也日益艰巨,提高审判质效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作为审判工作中送达诉讼文书这一环节也不容忽视。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更登记滞缓,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确,拒收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现根据工作实践中,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

(一)送达及其特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之间、人民法院之间以及诉讼参与人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送达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诉讼之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3、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4、送达的内容是各类诉讼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例如: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支付令等。

(二)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及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1、在现实生活中,被送达人的现住址已确定,但无职业,他们有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平日早出晚归,生活无规律,很难掌握什么时间家里有人,法院送达人员早、晚送达几次均达不到送达的目的,蹲坑守侯又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有些当事人故意躲避法律文书的签收,或其成年家属、代收人拒绝签收,从而大大增加了送达的困难。

2、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当事人在家中而拒绝开门,送达人员把社区主任及管辖民警邀请到现场希望在他们的协助下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门打开使得我们送达工作顺利进行,但无论送达人员、民警怎么穷尽沟通手段,当事人坚决不予理采,致使送达人员束手无策,而对于张贴公告送达,我院现在还没有具体的可行办法,所以法律文书很难送达出去。

3、在送达期间面对被告当事人,他却矢口否认是本案当事人或谎称是当事人家的亲属,而送达人员并不认识被送达人,致使送达又成一难题。

4、在送达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往往被告的情绪会很激动,当我们去送达被告当事人时,一些当事人把诉讼文书撕掉,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甚至有时用利器威胁,肢体碰撞时有发生,或拿跳楼来威胁法院送达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送达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给送达人员的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1、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法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见证,有时基层组织很配合我们的工作,有时操作起来也有困难。

2、公司送达,公司本身已无工作人员,只有留守人员,且可能还是公司雇佣看房的,留置送达没有具体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场,使送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给留置送达带来难度。

三、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以往我们尝试与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拒绝签收,邮递员无权留置送达只好退回法院,再由法院送达,这样延长送达期限影响送达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案件的审限。

四、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予以公告,公告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在实际送达中,明明知道当事人在本市而且有过通话记录,但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躲避法律责任这种现象是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事人不得已采用其它方法取得公告送达所具备的要件,但是否给予送达还不知可否。

2、一次传票公告送达登报时间需要60天,一次判决书公告送达需要60天,四个月时间延误了当事人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兄弟法院为了方便、快捷送达我们采用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积极采取多种方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能够很及时给予送达,有时委托送达手续已经寄出,但长时间没有回应,延误案件审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六、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比较特殊,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我院不采用转交送达,因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对于部下的个人案件与本单位无关、没有利害冲突,一般情况下不予理采,不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工作。

(三)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对策

1、扩大签收法律文书的范围,除同住成年家属以外,被告本人不能到场签字,经被告同意是否可以由他的亲属、朋友代收。

2、放宽公告送达的条件,将送达文书张贴在被送达人的住所门上,用相机拍照或摄像机留下资料,将其公告送达全过程作出书面笔录,由社区主任、辖区民警在场并签字给予证明,把法律文书放在信箱或社区主任处,以便事后当事人去取,这样张贴公告效果会更好。

3、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给送达人员人身造成威胁时,能采取一些有必要的防卫措施,使送达人员人身不受侵害。

4、有些案件可以采用新型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我们应运用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即节省法院人力,物力,财力又提高送达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5、转交送达如果想达到预期的效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严肃认真,维护法律的神圣,承担起转交送达的义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顺利进行,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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