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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解答

1、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为原迁人口。

2、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而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水库农村移民。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3、哪些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答: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服刑期间(缓刑除外)的;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

设施迁改新建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4、为什么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答:由于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曾享受过农业户口享受不到的政策、福利待遇,性质上与农业户口的移民有本质的区别,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此次政策调整不再将其纳入扶持范围。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后期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标准为600元。

6、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多少?

答:20年。

7、后期扶持的开始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8、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有哪些?

答:中央规定后期扶持方式是“1个尽量,2个可以”。即后期限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

解决移民个人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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