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护制度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7、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9、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生安全制度
1、遵守交通规则,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2、不准爬越攀登危险物,不准逞强斗殴,不准打气枪、弹弓。
3、不准随便从楼上往下扔杂物,不准在楼上走廊追逐打闹,不准在楼梯扶手上溜滑。
4、禁止乱动各种电器设备。
5、不准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和滑旱冰、踢球、做游戏。
6、不准单独游泳。
《学生保护制度、学生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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