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的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以招标方式只有这两种。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从这里可以看出采购方式有六种,但是招标方式只有两种。所以你看到的《招法释文》讲的四要素,只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中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都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投标人医院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依据以上两条规定,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和投标价格是一次性的,是不能改变的。也即经过算数错误修正后(如果有的话)投标价格,报高的不降,报低的不补,漏项也不增。也就是说经过算数错误修正后投标价格即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也是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 结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不允许二次报价的!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9.5.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不允许二次报价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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