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管科级干部未在社会团体兼职承诺书
本人承诺:
1、本人未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2、今后,本人将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和《合肥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合组〔2014〕29号)相关规定。
如有不实,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庐阳区管科级干部未在社会团体兼职承诺书[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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