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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1: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建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局提出需列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建设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

第六条 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本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要求分别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九条 单位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涉及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所需费用,列入项目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以上(含10%)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结论送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市财政评审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档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建设总规模;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局和是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我单位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年度计划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和是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审查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和代建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比选或政府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招标、比选和采购最高限价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预算控制价下浮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组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只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换。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概算和预算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概(预)算调整。因建设地址、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超过已批准概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需进行调概算审查、审批。设计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算书报市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二)工程量变更审查。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按审定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工程量变更的,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及时的原则办理变更手续。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中工程量变更的,应编制变更预算,经由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1.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签后实施。

2.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分管市领导,由项目分管市领导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后实施。 3.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报常务副市长初审同意后,由分管市领导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后实施。

4.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向市长报告,由市长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5.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向市长报告,由市长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报市财政投资审计机构进行评审,市财政投资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初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论进行恢复,市财政投资审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履行及资金拨付等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避免财政资金损失。首次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10%,工程最终结算前累计拨付的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80%,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增量超合同金额部分在工程结算审计后进行拨付,并应预留工程价款计算总额5%的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方可结清。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依法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市发改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漏项超过5项、工程量误差范围超过8%,责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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