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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4: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称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知联会。

英文译名:Non-Party Intellectuals Aociation of Xingy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简称XYNUNNP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落实“以人为本”、“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学校党委与全校知识分子的联系,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加强全校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他们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之间的了解、交流和合作,团结、引导和支持各界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国、科教兴黔、科教兴校,为促进黔西南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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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中华民族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黔西南州委统战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委统战部和黔西南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贵州省兴义市湖南路32号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二)加强同全校知识分子的联系,把全校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掌握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党委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促进联谊交友,化解矛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讲学、办学、培训、科技咨询与开发、外引内联等活动,促进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关心全校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六)贯彻执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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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的方针,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为全校知识分子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按照“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积极向学校党委举荐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代表性,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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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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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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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须经实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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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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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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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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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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