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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道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有关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工程含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养护、综治、应急、抢险救灾等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执行。

第四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办法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交工验收)和终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验(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终验(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 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终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 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终验。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筹建设的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终验。 区政府(含工务局、土地开发中心等单位)负责统筹建设的项目,由辖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主体所在区域)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或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终验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 7)

第八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初 验(交工验收)

第九条 道路工程初验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及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道路工程(合同段)进行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工程档案文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完成;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了检测意见。

第十一条 初验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初验委员会;

(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四)检查工 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是否满足通车条件。

第十二条 初验委员会由验收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初验工作原则上按项目整体进行。为使完成的道路工程项目尽快投入使用,项目工程在满足通车要求、完善照明及给、排水设施后可以分标段组织初验。 道路工程各合同段满足初验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核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包括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照明、监控及消防等分项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初验工作流程: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材料→监理单位组织核验→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监理单位核验后形成验收报告(意见)一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办理相关许可申报(如有)。

第三章 工程实体接管(养)

第十五条 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各接管(养)单位先行办理项目实体移交工作,接养单位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各项工程接管(养)单位按照深圳市政府最新的职能规定确定。 如个别分项工程暂无接管(养)单位的,先由施工单位暂时负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明确管(养)单位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新增道路项目(标段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每年十月份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管养需求,以便于安排管养。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前,该项目的管养工作由相应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由相应接管(养)单位负责管养。

第十九条 初验合格后,管(养)单位仍不接管的,或其它需协调的事项,由建设单位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协调,并作出相应处理。 交接未协调处理前,该项目的管养工作仍暂时由相应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章 终 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道路工程进行终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分项(给排水电力、通信、照明、燃气、交通监控、园林绿化等工程)工程已通过验收,且项目整体初验合格;

(二)初验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提供初验验收报告(意见);

(三)竣工文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深圳市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编制完成;

(四)对必须进行消防、环评等专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各参建单位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质量监督机构已按相关规定的道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道路工程符合终验条件后,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终验申请。 各验收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申报材料,对于不符合终验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终验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终验。

第二十二条 终验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终验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听取接管单位意见;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六)按相关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七)按相关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九)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终验委员会由验收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接管 施工单位、(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终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终验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 终验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相关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建设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终验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终验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终验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终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终验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初验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 0.6,终验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次干道、支路或单项匝道等简易工程)的小型项目,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按一阶段验收(初验和终验合并)。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 6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 40,加权平均后,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第二十七条 终验委员会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 75 分为中,小于 75 分为差。 第二十八条 终验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终验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 (项目法人占 0.15,分权值为 0.3 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终验的建设项目参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签发《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的,由建设单位签发《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终验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参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五章 档案及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初验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开始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分次分批地进行档案归档工作;对通过终验的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市档案局归档要求及时办理档案归档工作。 市政府发改部门立项项目的归档需在终验后 6 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为深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产权登记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办理项目管养移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工程缺陷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自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项目原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缺陷期的工程缺陷修复,各分项工程接管主体负责其接管工程实物的日常养护、巡查和监管工作。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为明确各方责任和相关工作,由建设(代建)单位、管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交接前签订三方协议。

第三十四条 质量问题处理原则及工作流程: 养护施工企业向管养单位书面提出质量问题及提供材料或社会、媒体等提出的问题→5 个工作日内,管养单位负责核实确认,并分别向建设、施工单位发函确认责任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收到函件后 5 个工作日内,答复无异议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修复;5 个工作日内无任何答复的,由养护施工企业负责修复,费用在施工保证金中支付,单价按本项目结算审计单价计取。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厘清责任、明确修复工作;但影响安全、急需处理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原则上由养护施工企业负责先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单价按本项目结算审计单价计取。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负责预留各施工标段质量保证金,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后再返还;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厘清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初验工作负直接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工作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验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道路发201065 号)执行;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力及通信管道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应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将决(结)算文件补报(送)相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计起执行。 附件:1.道路工程初验(交工验收)证书 2.道路工程初验(交工验收)报告 3.道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4.道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5.道路工程终验(竣工验收)评价表 6.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工程交接表附件 1 道路工程初验(交工验收)证书验收时间: 合同段初验(交工验收)证书第 号 合同段名称及编号:第二合同段(2008)深汕(1)工程名称: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 施合字第 002 号项目法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设计单位: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第Ⅱ合同段全长 3485.749m,起讫桩号为 K3500~K6985.749;主要工程有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监控工程、交通疏解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燃气工程等。 本标段合同金额 12918.0240 万元 结算金额 本标段合同工期 540 天 实际工期 908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施工单位的意见) :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签字) 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 年 月 日(设计单位的意见) : 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项目法人的意见) : 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表中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附件 2 道路工程初验(交工验收)报告 一 工程名称 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 二 工程地点及主要控制点 坪山新区 《关于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 建设依据 深发改2006987 号;《关于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项 目总概算的批复》(深发改20072136 号)。 1.道路等级:城市Ⅰ级主干道; 2.设计行车速度:50KM/小时; 四 技术标准与主要指标 3.双向六车道; 4.路面标准轴载:BZZ-100 5.路面结构类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第二合同段全长 3.486 公里,道 路功能定位为集过境交通与区域服务性交通于一体,客、货 五 建设规模及性质 运交通兼顾的城市Ⅰ级主干道(主线对应一级公路);计算 标准路幅宽 60m 和 40m 以龙坪路为界) 行车速度为 50Km/h; ( ; 主道双向六车道,两侧加设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最外侧为 城市绿化带。 开工日期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六 完工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七 批准概算金额(万元) 64715 万元

1、道路工程主要有路基、基层、面层、人行道、自行车道、挡土墙及附属构筑物工程等。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 138335.4m3;填方 169980.82m3;4%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底基 层 77330.42 m2;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 86369.48 m2;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下面层及纵向调平层(AC-25C 粗粒式) 67931.35 m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中面层及横、纵向调平层 八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AC-20C 中粒式)115707.87 m2;SMA-13 沥青玛蹄脂上面层 (SMA-13 沥青玛)95963.47 m2;水泥混凝土自行车道 16240 m2,人行道板及盲道铺设 27063.4 m2 等。 桥梁主要包含有一座中桥

2、(K4883.127 新桥围中桥)、两座人行天桥K4960、K6370。 填 新桥围中桥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为 4815 m3;土 283.48 m3;机械成孔灌注桩摩擦桩 800m;安装检测钢管 2460m;混凝土承台 809.25 m3;台帽、背墙 917.80m3;预制混凝土预应力空心板梁 292.69 m3;桥面铺装 746.8 m2 等。 两座人行天桥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为 333 m3;填方 171m3;机械成孔灌注桩 459m;安装检测钢管 1422m;混凝土承台 162 m3;钢管柱 21.4615t;钢箱梁 194.7627t;钢梯道917.80t;桥面铺装 1221.6 m2 等。

3、给水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为 14807.8 m3;填方8912.4 m3;钢管铺设 1180m;铸铁管铺设 6172m;消防栓安装 64 个;砌筑检查井 136 座等。

4、排水管道及渠箱工程:污水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17186.8 m3;填方 15981.2 m3;混凝土管道铺设 7004m;砌筑检查井 235 座等。雨水主要工程数量也工程挖方 37524.8m3;填方 27556.2 m3;混凝土管道铺设 8477.1m;砌筑检查井 257 座等。 本项目有两座新建钢筋砼过水箱涵,分别为长 149.2 的K5422.708 和长 51.50 的 K6862.126 过路箱涵。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 3650.4 m3;填方 448 m3;箱涵浇筑底板、侧墙、顶板浇筑混凝土 887.26 m3。

5、电力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 16137.96 m3;填方2834.6 m3;管道方沟 3425m;缆接线井 14 座;通信管道混凝土包封 644m;塑料管道 884m;钢管管道 31m 等。

6、通信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挖方 10420.3 m3;填方8434.9m3;管道方沟 3399.5m;通信人孔井 79 座;塑料管道4152m;钢管管道 1466m 等。

7、交通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交通标志杆及牌共 308 套/块;路面标线 6795.86 m2;护栏 6576m 等。

8、交通监控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摄影仪安装 10 台;信号机箱 3 只;线圈式智能型车流检测器 13 套;交通信号灯安装 42 套;接线工作井 52 座等。

9、交通疏解工程主要利用交通标志杆及牌共 260 套/块;迁移施工围挡 10421.3333m;设置施工围挡 5210.6667 m。

10、绿化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整理绿化用地 23142 m2;回填种植土 15381 m3;栽植乔木 1108 株;灌木 1171 株;地被 18377 m2 等。

11、照明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一般路灯 234 套;电力电缆 14420.6m;电气配管 16732.6m;电气配线 10260m 等。

12、燃气工程主要工程数量有 PE 塑料管( D160D400)约 4630 米;PE 接口钢闸板阀门:D160:24 个,D250:1 个,D315:9 个等。 九 实际征用土地数(亩) 实际用地面积 73.65 万平方米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初验 十 该道路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92 分, 鉴定结论: 质量等级:合格 。 (交工验收)结论 1.部分标线磨损、污染十一 存在问题处理措施 2.部分人行道板砖和立道牙破损 3.盲道转弯处设置不当 4.边坡排水系统有缺陷 1.道路工程初验(交工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十二 附件 2.道路工程初验(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 1) 道路工程初验(交工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号 实得分 监理合同段号 设计合同段号 备注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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