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掘进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掘进工程质量的系统化管理与控制,规范生产技术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井下掘进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申请峻工验收前必须符合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开工通知单的相关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首先由施工单位在巷道贯通10日内提出申请,上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3.验收标准按照《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以及有关领导的要求执行。
4.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写明整改及处理意见,明确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复查责任人等,整改完毕后由全体验收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5.采煤工作面掘进施工过程中,至少进行三次联合验收,即:材料道竣工验收、溜子道竣工验收、切眼竣工验收。三次验收中的最后一次验收为采煤工作面交付安装的关键环节,该项验收至少由副总及以上领导组织,与工作面生产系统相关的部门均须派科级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
6.生产技术科负责竣工验收过程中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的正常沟通,出现意见不统一时由领导小组裁定,生产技术科做好相关记录。
7.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各单位要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经验与教训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8.竣工验收结束后,人力资源科根据生产技术科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支付工资。
9.如果验收不合格,每次考核申请单位1000元。并联责考核党、政各200元。
1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掘进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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