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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0: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

(浙防汛[1999]40号)

为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加强对大坝汛期的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

(二)型以上已投入运用的土石坝工程,对其他坝型及重要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2、本办法仅指汛期的巡查,不替代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正常性管理中的检查。

3、大坝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4、巡视检查的组织

4.1水库大坝巡视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由主管部门(如乡镇、村等)组织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

4.2大坝巡视检查人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术工人参加。必要时,可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会同检查。

4.3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组织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参加巡查的乡(镇)、村干部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4.4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顺序、检查路线、记录表式、每次巡查的文字材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水库大坝巡视检查情况应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5、在汛期,当水库达到设计正常高水位前后时,每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病险水库达到汛期控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二次。

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6、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镇压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7、检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对大坝表面(包括坝脚、镇压层)要由数人列队进行检查,以防漏查。

7.1眼看—-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有否出现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两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7.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7.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7.4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处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8. 检查记录和报告

8.1 每次巡视检查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有关人员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8.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8.3汛期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8.4汛期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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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
《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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