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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安臵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为依据。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臵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臵。

第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共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共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第二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

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前款第

(一)、

(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实行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3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机构(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五)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年度征收计划,并编制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臵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下同)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二)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安臵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臵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十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邀请 15

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臵。

十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分摊的超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和安臵用房购买、建设的进度足额到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

(一)、

(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十七、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并缴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办理。

十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 18

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提存公证。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补偿安臵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金使用(拨付)、审计、监察等情况纳入征收补偿档案,并应按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二十一、•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臵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 19

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十四、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

2、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适用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21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四)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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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臵、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五)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市区分工,向市或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

(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执行。

(八)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应履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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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臵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向项目单位出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作出征收决定。

具备征收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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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补偿安臵协议签定、房屋搬迁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项目整体完成后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结算。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征收计划,并编制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年度征收工作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核拨。

(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依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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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并依法调查处理。

(三)房屋征收项目应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双方应当签署责任书,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文明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2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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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应与金融机构订立•代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款协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等资金成本应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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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臵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把支付明细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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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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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臵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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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及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九条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评估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重点项目,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注意做好社会稳定性控制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第十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以政府名义下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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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对于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实施评估的;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的。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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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臵,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臵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臵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臵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臵住房。“跨区域”和“本区域”以市辖区行政区划为准。

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臵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本区域就近安臵(下称:就近安臵)。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如改造项目有条件提供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也可依条件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臵。

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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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含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20%补偿增幅及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则上不得高于 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的有关规定,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按照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比例分别 为:住宅房屋增加5%,非住宅房屋增加10%。

七、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臵方式的,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臵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应当补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异地永迁安臵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面积差来结算差价。

八、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臵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臵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安臵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从其约定。

九、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改造奖励和搬迁奖励也按40平方米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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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二)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臵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被拆迁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十、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改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臵。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臵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臵工作。

十一、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的,临时安臵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臵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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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为加快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可以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人、承租人(包括公、私房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外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不同时限,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应当控制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

十三、房屋补偿安臵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

符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下称7号文)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7号文确定条件核定的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臵面积。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十四、拥有合法产权,但由业主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臵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臵;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前款第

(一)、

(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第六条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款加上改造奖励)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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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确定补偿。

十五、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同一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六、对已批准实施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臵,在旧城更新改造决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如签订补偿安臵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由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七、本意见所规定的改造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以及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但未领取房地产证的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就同一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标准一经确定不因随后市场变动情况而调整。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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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 „ 2009 ‟ 78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 2008 一 2020 年) ‣ 和 •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 ‣ ,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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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 23 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实施 •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 - 2020 年) ‣ ,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臵,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二、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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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广东。

(五)基本原则。

―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臵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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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六)各地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七)“三旧”改造以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三旧”分布相对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兼顾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三旧”改造的起步范围,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

(八)开展“三旧”改造的地方,要认真进行“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通过统筹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或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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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士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十)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臵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臵换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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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十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十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六)“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情况安排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六、分类处臵,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十七)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年 3 月 n 日发布的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之后、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臵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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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十八)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第十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十九)“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臵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二十)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改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意见办理。

(二十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 2012 年前完成,之后第十

七、十

八、十

九、二十条不再执行。 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意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三旧”改造筹资渠道

(二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三)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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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可按不高于 60 %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 60 %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二十四)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二十五)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方式。

八、切实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大举措,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化程序,凡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亭项,应当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二 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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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9]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着力推进我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宜居现代城市的必然要求。为推进该项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历史性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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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的思想认识,增强抓好“三旧”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掌握“三旧”改造工作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臵,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三旧”改造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为此,省政府文件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级、各部门推进“三旧”改造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广州实际的“三旧”改造专项政策,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对申请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逐一进行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列入,对已列入“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执行好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确保省“三旧”改造政策不滥用,使重点改造项目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完成改造任务

由各区政府牵头,会同相关主体,立即着手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每宗“三旧”用地的土地、房屋、人口等现状情况,并分类列表造册、落图标注。继续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以“结构升级、集聚发展、分类引导、节约集约”为导向,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尽快编制完成区域内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范围、规划功能和具体设计条件,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提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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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出效益。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订全市“三旧”改造近、中、远期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成片重建改造工作、“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

四、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分类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三旧”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政府是“三旧”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在规划、计划等方面的统筹引导,统一组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三旧”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坚持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方针,积极用足用好政策,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营造富有吸引力的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要拓宽融资渠道,以土地有形市场为平台,公开吸引市场主体全面投资“三旧”改造项目。要积极探索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三旧”改造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制度,激励原用地主体参与改造,在符合政策法规和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三旧”改造项目的原用地主体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自主实施改造。

五、充分发挥各区在“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级积极性

各区政府是“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区党委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大力推进事权下放。在集中审批的前提下,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推进“三旧”改造的决策权、市政府储备土地以外的改造收益权、维护稳定实行行政强制的决定权等依法委托或授权各区,构建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统筹高效的职能分工体制。要按照集中、高效、简化、优化的原则,加快制订出台“三旧”改造办事流程、工作时限和规划控制指引,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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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旧”改造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为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立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正局级),作为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机构,以及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常设性工作部门,负责集中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立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各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有关区应相应成立“三旧”改造机构,负责本区域“三旧”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各有关街、镇协同推进。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三旧”改造工作纳入效能监察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三旧”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塞责的依规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按照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三旧”改造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营造有利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臵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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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旧城更新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目标任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抓紧对本区域的旧城区进行网格化、片区化、全覆盖性梳理、调查,根据梳理、调查的基本情况,在会商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房屋危破状况、土地利用效率、环境条件、历史文化等因素,明确拆(成片重建模式)、改(零散改造模式)、留(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的选址范围和更新改造方案,尽快组织编制完成本区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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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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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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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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