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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5: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 (山东省畜牧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场的管理,搞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批准建设的各类种畜禽场均应按本办法验收,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种畜禽场验收发证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种畜禽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畜禽原种场、家禽祖代场、狐、貂、貉、犬、鹿、鸽、兔和猪的一级繁育场由省验收发证;父母代种禽场,狐、貂、貉、犬、鹿、兔、鸽和猪的二级繁育场由省暂委托市地组织验收,报省审核发证;县(市、区)家畜改良站由市地组织验收发证;市地以上家畜改良站、单独孵化厂由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乡镇家畜配种、改良站、单独孵化坊(场)、种畜禽配种专业户由县(市、区)组织验收发证。

第四条 批准建立投产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经营推广种畜禽60日前,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发证申请,报送申请验收发证报告,种畜禽场验收发证申请表等材料。经初审受理,逐级报至有验收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申请验收发证的种畜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势优越,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二)技术力量雄厚,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生产工人培训上岗,熟练操作。(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制种相应要求。(四)引种渠道正确,质量符合标准,更换速度达到要求;饲养技术科学先进;生产管理、日常监测制度健全。 (五)按要求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和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六)疫病监测、防疫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无

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

第六条 主管验收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发证申请6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种畜禽场的验收一般由5—7人参加,包括种畜禽管理人员2—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4名;种畜禽场的验收在听取情况介绍、考查现场、审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得出初步结论。然后,按要求进行抽查化验,主管单位根据现场验收和监测结果,得出验收结论。

第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30日内由有权发证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注明品种、代别和有效期。种禽场、种兔场、狐、貂、貉等经济动物繁育场有效期一般为2年;种牛、猪、羊、鹿繁育场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复验换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换证申请。

第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复验换证的种畜禽场进行核查。核查重点是: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情况;种畜禽管理执法情况;种畜禽供种质量用户反映情况及畜禽保健状况。

第十一条 复验核查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原发证机关在30日内重新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或更换种畜禽品种的,必须按照验收发证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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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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