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场验收说明
1、自治区和各地(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对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2、各地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种畜禽场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达不到种畜禽场验收标准的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书限期改正,若仍达不到标准,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自治区和各地州组织的种畜禽验收组必须由畜牧和兽医方面的专家组成。
4、在对种畜禽场检查验收时,必须要进行疫病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应根据验收标准进行。
5、验收标准总分设定为100分,每项只能在给定的分数范围内打分,超出范围无效。综合评审总分定为三个等级,85-100分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牛、羊、猪原种场、祖代种禽场、父母代种鸡场必须达到良好等级以上,方可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6、验收标准设定三项一票否决权:(1)有完整的育种计划或育种方案,开展连续的育种工作不能间断;(2)饲养的品种、规模与审批的品种、规模相一致;(3)疫病检测合格。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定为不合格,不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有效期:种畜3年,种禽2年),由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再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场验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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