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
一、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经常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
2、协助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该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3、督促该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4、及时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不安
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
机构报告。
三、该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或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
有主观过错的,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监管责任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驻社
区(村)民警、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监管人及社区
矫正对象亲属监管人各持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矫
正对象矫正期满解除前有效。
驻社区(村)公安民警
(签字)xxx
2008年8月12日
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监管人
(签字)xxx
2008年8月12日
社区矫正对象亲属
(签字)xxx
2008年8月12日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盖章)
2008年8月12日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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