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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素质的感悟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 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通过代表参与国家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可见,代表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代表制度的完善,特别是人民代表素质问题的提高,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职能的有效发挥和人民利益的充分表达。因此,人民代表素质研究无疑关系着人大制度的完善,进而影响到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关键词 人大代表 素质 措施

一、人大代表素质的概述

孟德斯鸠曾说过:“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人大代表的素质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关键。所谓人大代表的素质,指的是人大代表为充分有效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尽到代表的职责应具有的内在品质与能力。人大代表素质是一个全面的、多元的概念,它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工作能力等各种条件。政治上,人民代表应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道德上,人民代表要具有公正、公平的观念,敢于讲真话,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文化上,要有作为一个代表应具有的基本的文化知识和教育程度;职业上,要具有必要的参政议政的素质和能力,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人大代表的素质总体来说还是好的。人大代表是经过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这就决定了人大代表属于各行各业和各个群众中的优秀分子。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竞争机制特别是人才的竞争引入到各行各业,使人大代表的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明显提高。但是,这与法律赋予的职责,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有些代表素质不高,没有起到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时下,人大代表要么一言不发当“哑巴代表”,要么人云亦云,当“陪衬代表”、“举手代表”;结果是“代表代表,会完就了”。还有一些代表分身乏术,根本没有时间、没有办法履职。这些都是人大代表素质不高的体现。我们知道,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诚卫士,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表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顺利实施。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至关重要。

二、人大代表素质的现状及原因

(一)人大代表自身生活圈狭隘

从我国目前的代表状况来看,全国、省人民代表文化素质相对来说比较高,而基层人民代表的文化素质偏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各行各业对文化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何况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更加需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来管理国家事务。如果代表的文化素质不高,其社会认知能力、判断水平等会受到影响。然而,在我国, 作为农民工出身的人大代表有很多,作为明星出身的人大代表也有很多,他们并非都有丰富的学识,且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在会议上说得上话,提出自己的建议。例如,有些基层选区是天高皇帝远的深山老林地区,这里的选民生活圈子相对狭小封闭,形式单一,是世世代代朝夕相处的熟人社会,他们都是根据村委会的指示选出相对信誉高、威望高的长者来作为代表,这些选出的代表自身带着村里的习惯与风俗,不注重调查研究、走访,再加上没有与外界沟通的渠道和媒介,他们往往提不出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提议,这些在农村社会中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却与现代法治观念、精神相冲突。然而,有人肯定会说,代表们可以深入群众,加强与群众的交流和联系,提出代表人民利益的提案。可在我国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代表们从实际出发提出议案明显受到限制。实际调查、深入群众是代表提出有效议案的最直接、最有影响的一种方式,但实际调查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的现状决定了代表们实际调查运作比较困难。由于种种限制,代表们积极性也被降低了,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参与调研,他们也不可能有充分的机会获悉群众的真实的意愿,更不可能较长时间地参与到实践中去。因而,这些代表不能提出对人民有利的议案,或方案不被重视或者被摒弃,久而久之,这些代表就丧失了提出议案或建议的动力和信心,轻视自己的职责。这是代表素质低下的一个原由。

(二)人大代表不能积极地履行职责

首先,有些人大代表自身履职不够主动积极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有些“强权”部门并非真正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放在眼里。从代表参与提案的实践来看,哪些建议可以由代表提,采取什么形式提出,均由立法者自主决定,没有刚性的约束规范。有些问题代表年年提,但年年没有解决。即使代表们不断吁请解决,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态度怎样呢?有解决动静吗?事实胜于雄辫,没有 ! 即使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代表的参与作了某种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很少有操作性。而有关部门采取的方法是虚心听取,但坚决不改,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由于立法者对代表参与提案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使得代表参与面临重重阻力。在实践中,立法者在对象代表提出的议案选择方面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多数不及时反馈,或者根本就没有反馈。所以,这些问题至今仍没有解决,“桃花依旧笑春风”。

(三)人大代表普遍缺乏代表意识

首先,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这个称谓存在错误的认识。人大代表一般将其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有的代表甚至视之为一种政治资本,对人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职责缺乏正确的、充分的认识。他们只有光荣感,却忘记了自己还肩负人民的期望。这些人大代表往往把参加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而不是责任,认为“人微言轻”,决策大事是领导干部的事,不敢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再加上代表对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对方针、政策也了解不多,加上,任职后学习培训不够,不懂或者专业术语匮乏,开会讨论问题时东拉西扯,说不到点子上,抓不住要害处,有的怕讲错话,干脆不开口;有的代表思想上有顾虑,不敢大胆行使职权,反面意见基本不提或者人云亦云,不知如何将群众意愿和自己的意思准确表达出来,有话不会说,说也说不出道理,比如,只要是养猪模范、织布能手、纳税大户、扶贫状元,领导就安排当人大代表,有的人干脆只举举手、画画圈,以免错漏贻笑大方。一年到头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一届到头没在审议讨论会上发过言、没有提过议案和建议,甘当“哑巴代表”。

(四)人大代表身兼数职的影响

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多数为兼职代表,特别是处于社会分层结构底层的弱势群体,兼职情况就更明显了,他们往往关注于自身生存问题,有许多社会工作要完成。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人大代表兼职过多,必然会削弱人大代表履行其职责的能力。这就造成了一些人往往将履行代表职责视为一种额外负担,常常借口工作忙,推三阻四,很少以普通代表身分参加活动。即使参加了,也是敷衍了事,象征性地应付一下就走了,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

三、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措施

(一)鼓励实践,通过实践活动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

一切问题的发现都要经过具体的实践考察,一切问题的解决也要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去。代表们只有从实际出发,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代表们应培养和树立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的基本理念。若仅仅或主要靠对代表职位的热情、远远不能揭示代表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只有在研究中实事求是地收集现实中存在的与人民利益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客观地分析和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才能提出与人民密切联系的提案意见,对腐朽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反思和批判。我们要鼓励那些代表们展开调查研究,现代社会正处于日新月异的不断变化之中,会形成新的思想和知识,代表们不能总是生活在自己的领域范围内,重视调查研究很重要。“只要人类生生不息,只要社会的各种其他条件还会发生变化,就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并将作为国家制定法以及其他政令运作地一个永远无法挣脱地背景性制约因素而对制定法的效果产生各种影响。”所以,鼓励代表们开展调查,进行法律实践,可以开拓他们的视野,让他们用宽广的视角去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找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政策,这不仅会使代表们与时俱进,提出有意义的建议,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在参政议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中积极主动地按照代表素质的标准锻炼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而且也会不断促进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完善人民代表的自身素质,不辜负人民寄予的期望,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第一,在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宣传能力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其潜在的监督能力。西方议员的活动受到媒体、选民等的严格监督,因此,他们具有很强的责任感。我国也应借鉴西方的一些有益经验,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将人大会议的议题提前公布出来,以便让选民有针对性地对人民代表提出自己的要求;我们也可以通过媒体对代表的活动进行跟踪报道,让选民了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如何表达他们的意见、如何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第二,真正落实选民的监督权利。代表是选民选举的,人民赋予了他们相应的职权,选民当然也能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监督权。人大代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选民汇报工作,接受监督,选民就会认识到自己选出的代表就是为自己服务的,是代表自己的利益的,就是说自己间接参与了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就提高了公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当然仅仅汇报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有惩罚措施,即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要及时终止其代表资格。这是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和监督,使代表们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懈怠无为,向选民负责。因为,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人大代表应时时刻刻想着为人民服务,在法定的职责内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就有负于人民的期望,就应该受到处理。这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尊重,更是对人民的尊重。

(三)引入人大代表竞争机制

把竞争机制引入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竞选。竞选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作为一种民主选举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有加以借鉴、改造和运用的必要。我们要有条件地逐步扩人直接选举的范围,同时要有条件地实行竞选。由于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善,选民还不能直接地、较全面地熟悉代表候选人,还没有真正体现人民对代表候选人进行比较和选择的权利,还不能够完全做到选举的代表都是能反映人民意志,能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具有一定政治经验的人。所以,竞争选举才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经过公开平等的优胜劣汰,经过选民的民主选举,最后选出真正能代表民意、参政议政能力高的代表,只有这样的代表对广人人民群众来说才具有巨人的感召力。如果把竞争机制引入人代会,这对于人大代表来说,实质上就是参政水平、议政能力的竞争,也就是代表政治素质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全方位的竞争,包括能力、品格、政绩、人际关系,甚至知名度的竞争,这是新形势下人大代表面临的不可避免的严峻考验。

综上,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这种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愿望,仍有一定距离,人大代表还没有对自己的地位有清醒地认识,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以致不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使命感、责任感。所以,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是重中之重。代表素质的高低,对人民利益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代表素质的提高,会使选民利益能够更好的表达和实现,充分体现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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