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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李宗睿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3: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护士条例》心得体会

《护士条例》是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条例法规。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此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加强护士管理。(1)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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