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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5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爆电气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三)高处作业(含登高架设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含煤气作业);

(五)被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档案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人员个人资历、学识、技术等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奖受罚情况的记录和文件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经费由公司负担。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要及时办理,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部组织定期复审,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

证确实的;

(三)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的,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作业人员,公司或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

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

(四)第

(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收缴证件、调离工种或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安全生产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重机林钢安全生产部

2013年 1月 1 日

第八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必须参加定期复审(一般为三年);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将结果记录存档,并记入操作证。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或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工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阳一铸林钢铸造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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