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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分类,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工作。

2、范围

适应南召县中机国能电力有限公司城郊20MWp光伏电站工程施工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 工程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4.2 安全保卫科负责督促、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代保管特种作业证件(电子版),制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印件。 4.3 项目部负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二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协助工程管理部组织本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负责建立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5、资源需求

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师资、教材、教学设备、场地及资金。

6、工作流程

6.1 与本工程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分类

6.1.1 电工作业。含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6.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电焊、气割、气焊。

6.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电梯、卷扬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6.1.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6.1.5 登高架设作业。含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6.1.6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6.1.7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6.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6.2.1 年龄满18 周岁。

6.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2.3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6.2.4 女年满50 周岁、男年满55 周岁的人员,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范围。

6.2.5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6.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以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教材为准,适度增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掌握的内容。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6.4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6.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6.6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 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的复审年限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时提出,必要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安排复审。

对已不从事特种作业而未作岗位变动的人员,由所在项目部通知工程管理部不再进行复审。对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所在项目部按复审要求审查并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经发证部门同意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 年一次。 6.7 复审的内容

6.7.1 二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 6.7.2 健康检查(可结合定期体检进行)。 6.7.3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6.7.4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6.7.5 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6.8 经复审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复审单位在证件上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培训期间,享受离岗待遇。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6.9.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6.9.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 次以上的。 6.9.3 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10 一人从事多项特种作业应由项目部申报,并列入本部门当年的教育培训计划中,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经过与之工作内容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6.11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指定的部门发放。取证和复审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特种作业所在项目部,另及时将新取和复审后的特种作业证件交安全监察部代保管,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制作证件复印件发项目部,由项目部发放到特种作业人员手中,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复印件备检查。特种作业证件原件专业公司和相关部门需要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办理借用手续。

6.12 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保卫科对其证件审核后,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制作的复印件由特种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备检查,给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制作的复

印件应加盖审安全保卫科印章,在证件有效期内,复印件在公司各施工现场内通用,不必另行制作。分包单位更换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在更换人员作业前,到所在地安全部门交验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原件,办理变更手续。 6.13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6.14 未取证或持过期证件从事特种作业者作违章处理,并追究工作分配者的责任。

7、监测和改进

7.1 现场安监人员及其它与特种作业工种有相关铰链隶属关系单位部门有权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作业人员及所在项目部不得拒绝。 7.2 分包单位进场后由项目部安全保卫科核查其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

8、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 8.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

8.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 号令 8.4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 号

8.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 号 8.6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9、记录

9.1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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