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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及见证取样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员、质检员会同现场材料员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办理入库手续,存放在规定位置,并进行标识;对需要复验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不能入库,更不得投入使用,应暂时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待检区域,并作好“待验”的标识,并记录,不得投放使用。

2、进货检验应包括的内容: (1)、进货文件的验证:

a)、进货单上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标准是否与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相符;

b)、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有效。 (2)、实物验证:

a)、进货的实物是否与进货文件相符。 b)、进货数量是否与进货单相符。 c)、进货质量抽验是否符合要求。

d)、进货材料的包装、标识、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和标识清楚。

3、现场抽样送检,应由现场材料员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通知试验员,按规定取样并送到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试验结果应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确认。

(1)、确认为合格的材料方可投入使用或办理入库手续,存放在规定位置,并将原来的“等检”标识改为“合格”标识。

(2)、确认为不合格的材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3)、确认为质量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可以使用的材料,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监理或顾客协商,经监理或顾客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降级使用。

4、所有材料验收资料及复试或试验资料要经质检人员签字认可。材料的验收、测试或试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必须由专人登记保管。

5、材料的紧急放行:

(1)、如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又能及时追回和更换的材料可作紧急放行处理,不能追回和更换的材料不允许做紧急放行处理。

(2)、对需要作紧急放行的材料,必须由工长填写材料“紧急放行批准单”,经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3)、对紧急放行的材料必须由工长进行标识和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4)、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材料人员实施进货的检验和试验,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上报主管领导。

6、工程试验人员培训上岗、持证上岗。

7、材料进场,项目部材料员、质检员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检查,收集材料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随行技术资料等质量保证资料。

8、见证承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试验员在建设、监理单位有见证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按现有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取样。

10、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和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标准版)

见证取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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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及见证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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