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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献综述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价格开始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无法一次付清房屋价款,通过银行按揭购房已成为目前人们购房的一种主要方式。在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个人婚前按揭房屋该怎么处理就成了离婚纠纷中不可避免的争议热点。如果婚前一方在银行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婚后增值部分的分配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此前《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也不相同,而学术界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正式开始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其中第十条针对离婚纠纷中的婚前按揭房屋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此规定,“老公变房东”,“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失落的丈母娘”等说法在网络和报纸上开始疯传,一部分人认为它明确划分了产权的归属,客观而又公正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然而有更大一部分人则认为它没有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偏袒男方之嫌,它不但没有从总体对婚姻中女性的弱势地位加以考虑,而且在细节上也没有全面考虑女性在离婚后的经济来源短缺等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在解决婚姻纠纷时,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个人的经济独立与权利自由,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婚姻关系并非一般的契约关系。只有正确衡量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必要性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平衡点”,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纠纷。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在处理婚前按揭房屋问题上取得很多突破与成功之处的同时,条文中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另外,某些细节上的规定也不太完善。本文从一案例入,拟研究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并对《解释(三)》的合理与不足作出评论,以期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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