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共同搞好学校的安全工作,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经双方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和学生的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其他责任范围
(一)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的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损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
3、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4、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6、学生自杀、自伤的;
7、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8、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9、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意外事故的;
10、学生擅自乘坐“三无”车辆造成伤害事故的;
11、学校明令禁止,学生私自下塘下河洗澡造成意外事故的;
12、擅自到校内已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地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13、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不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说明: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已投保的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五)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 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家庭联系电话:
校 长签 字: 学 生签字:
班主任签 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