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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009年05月20日 13:3

3来源: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一、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

四、培养方式

(一)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二)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三)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四)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

五、培养工作

总学分不低于57学分。

(一)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27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学分)

(2)外语(3学分)

(3)法理学专题(2学分)

(4)中国法制史专题(2学分)

(5)宪法专题(2学分)

(6)民法学专题(3学分)

(7)刑法学专题(3学分)

(8)刑事诉讼法专题(2学分)

(9)民事诉讼法专题(2学分)

(10)行政法专题(2学分)

(11)经济法专题(2学分)

(12)国际法专题(2学分)

2、选修课(选满10学分)

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选修课程。

(二)实践教学(15学分)

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1年。

1、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3学分)

2、实践必修环节(6学分)

(1)法律文书(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2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2学分);

(3)法律谈判(2学分)。

3、实务实习(6学分)

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

(三)职业能力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四)学位论文(5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提倡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学位论文的写作均应规范,字数在1.5万至2万字为宜。

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

六、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七、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2011年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名单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安徽大学

安徽省

吉林大学

吉林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省

延边大学

吉林省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省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省

北京大学

北京市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

南京大学

江苏省

清华大学

北京市

苏州大学

江苏省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市

东南大学

江苏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市

河海大学

江苏省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市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省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市

扬州大学

江苏省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市

南昌大学

江西省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市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省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省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市

辽宁大学

辽宁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省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市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省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市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市

山东大学

山东省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市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市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省

厦门大学

福建省

青岛大学

山东省

华侨大学

福建省

烟台大学

山东省

福州大学

福建省

山西大学

山西省

兰州大学

甘肃省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省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省

西北大学

陕西省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省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省

中山大学

广东省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

暨南大学

广东省

复旦大学

上海市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

同济大学 上海市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省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

深圳大学

广东省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市

广东商学院

广东省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省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市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市

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贵州大学

贵州省

上海大学

上海市

贵州民族学院

贵州省

四川大学

四川省

海南大学

海南省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省

河北大学

河北省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省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省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

郑州大学

河南省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

河南大学

河南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省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省

南开大学

天津市

武汉大学

湖北省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市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省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市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省

新疆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

云南大学

云南省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省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省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省

中南民族大学

湖北省

浙江大学

浙江省

湘潭大学

湖南省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省

湖南大学

湖南省

宁波大学

浙江省

中南大学

湖南省

重庆大学

重庆市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省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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